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不適用約定管轄

光匯石油儲運(舟山)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浙民轄終6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光匯石油儲運(舟山)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
原審被告:光匯石油集團有限公司。

上訴人光匯石油儲運(舟山)有限公司與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9民初143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光匯石油儲運(舟山)有限公司上訴稱:1.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本案屬於債權糾紛,不應納入專屬管轄範疇。2.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可將爭議提交合同履行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而本案爭議標的屬給付貨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被上訴人方所在地為上海市徐彙區,管轄法院應當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綜上,原審裁定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案建設工程所在地在舟山,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雖然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了發生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並不能由當事人協議變更,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呂舸南
審判員 胡華鋒
審判員 滕靈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 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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