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适用约定管辖

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光汇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9民初1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上诉称: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属于债权纠纷,不应纳入专属管辖范畴。2.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可将争议提交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而本案争议标的属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方所在地为上海市徐汇区,管辖法院应当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舟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虽然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并不能由当事人协议变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舸南
审判员 胡华锋
审判员 滕灵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丁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