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4小時調解,當庭兌現47萬元

2020年4月3日,原告董某訴至蘆淞法院,要求被告朱某賠償交通事故各項損失共計67萬餘元。

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24日,被告朱某駕駛無牌照的輕便電動三輪摩托車沿蘆淞區建設路由北往南行駛至賀嘉土“大漢足浴路段”時,撞上一旁等車的董某。董某當即倒地,腦部受傷,被立即送醫治療,共住院222天,花費醫療費25萬餘元。

後經株洲市湘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董某的傷情構成五級傷殘,傷後誤工365日,護理365日,營養222日。

法官4小時調解,當庭兌現47萬元

來源:網絡圖片

經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蘆淞大隊對本次事故認定,朱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董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且經鑑定,朱某駕駛的無牌輕便電動三輪摩托車屬於機動車,該車未購買交強險及商業保險。

經蘆淞法院承辦法官陳坤主持調解,雙方於2020年4月15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朱某於2020年4月15日一次性賠償原告董某各項經濟損失55萬餘元(先前已支付8萬餘元,餘款47萬餘元當庭給付),被告於該日當庭將47萬元賠償款向原告當庭兌現,本案糾紛得以化解。

法官4小時調解,當庭兌現47萬元

當庭交付賠償款4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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