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擔保,債權人如何實現自己的權益

混合擔保規則的解釋,在我國理論和實踐中都一直沒有統一的解釋。

《民法典》第392條是有關混合擔保規則的體系化規定。在理論和制度邏輯上,混合擔保情形下的債權人如何行使其擔保權益,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法律沒有理由干預債權人應當先行使哪個擔保權益。對混合擔保規則的解釋在我國的理論和實務上一直存在爭議。

混合擔保,債權人如何實現自己的權益

混合擔保規則的核心問題為債權人如何實現債權的問題。

以如何實現債權為中心,混合擔保規則構造了

1、債權人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2、自物擔保物權實現在先;

3、債權人自主決定實現債權的規則。

此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創新。

混合擔保規則區分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和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形,相應構造擔保人承擔補充責任和向債務人求償的制度,或者以各擔保人分別承擔責任、向債務人求償及擔保人相互間的求償的制度,以為緩和各擔保人之間存在的事實上的利益衝突的重要工具。

一、對混合擔保的認識

混合擔保,是指債權人以其同一債權作為被擔保債權,與二個以上的擔保人(債務人、物上擔保人或保證人)分別訂立擔保合同而形成的擔保關係。在這裡,混合擔保是由多個獨立的、擔保人相互間沒有意思聯絡的擔保關係構成的。

二、同一債權由數個擔保人擔保的,五種情形:

(1)同一債權有數個性質相同的獨立擔保。如有二個以上的物的擔保(擔保物權),或者有二個以上的人的擔保(保證)。

(2)同一債權有數個性質不完全相同的獨立擔保。如部分擔保為物的擔保,另一部分擔保為人的擔保。

(3)同一債權有數個性質不相同的獨立擔保,但擔保人均為同一個人。如物上擔保人對同一債權提供保證擔保,同時又提供物的擔保。

(4)同一債權有數個擔保人提供擔保,但債權人與各擔保人經共同意思表示而只成立一個“擔保人為多數”的擔保。如兩個以上的擔保人與債權人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5)同一債權有數個獨立的擔保,且同時存在以上全部或者部分情形的。

三、數個擔保以其種類或者性質,可以區分為兩類: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

1、物的擔保,是指擔保物權,即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2、人的擔保,不限於保證,是指將其他有關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主要形式有保證、連帶債務、並存的債務承擔以及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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