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非你列支在工資表上的工資就允許你全額稅前扣除

並非你列支在工資表上的工資就允許你全額稅前扣除!下列工資薪金沒法稅前扣除!

情況一

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沒有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情況二

企業雖然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但是屬於虛列人員、虛增金額的工資薪金,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情況三

用現金方式支付給殘疾人職工的工資薪金,雖然允許稅前扣除,但是不得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情況四

與取得收入無關人員的工資薪金,比如離退休人員工資,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情況五

只是計提了但一直未在彙算清繳之前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情況六

形成了資本化的人員工資,在發生年度,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參考

參考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參考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參考四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二、企業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參考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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