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為疫情防控捐款捐物可以稅前扣除!一組問答告訴你具體怎麼辦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眾多愛心人士積極行動,捐款捐物。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疫情期間,符合條件的個人捐贈支出可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那麼,具體政策如何規定?企業財務又該如何為員工辦理稅前扣除事項?以下這組問答正好可以解答你的疑問,一起來看看吧。

個人捐贈如何適用稅前扣除政策

  1.個人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贈能稅前扣除麼?怎麼扣?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財稅2020年第9號公告”)規定,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以及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都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具體扣除辦法,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以下簡稱“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執行。扣除時,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分類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也可以在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年度彙算清繳時辦理扣除。

  2.現金捐贈及口罩、防護服等物資捐贈,應該如何確定捐贈金額?

  答:按照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捐贈現金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捐贈額;捐贈口罩、防護服等防疫物資的按照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其中,市場價格將由公益性社會組織按照捐贈相關制度規定的辦法評估,並經捐贈人確認同意後確定。通常情況下,如果個人購買口罩、防護服的時間與實際捐贈時間很接近,那麼公益性社會組織一般會按照購買價格確定市場價格。

  3.我1月份發生了一筆符合條件的防疫捐贈支出,能在3月份發放工資時全額扣除嗎?怎麼辦扣除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在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環節享受捐贈扣除政策。為便於個人在領取工資時享受扣除政策,建議捐贈人拿到捐贈票據後,及時將捐贈票據提供給扣繳義務人,由扣繳義務人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進行捐贈扣除。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捐贈扣除時,隨扣繳申報一併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相關捐贈票據由個人留存備查。

  4.我捐贈的金額很大,當月未扣完的捐贈額能否在下個月工資繼續扣除?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居民個人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如,黃女士3月份防疫捐贈出1.5萬元,截止3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萬元,那麼黃女士在3月可稅前扣除1萬元捐贈,剩餘0.5萬元可在4月發放工資時繼續扣除。

  5.公益社會組織未能及時開具捐贈票據,我還能享受全額扣除政策嗎?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如果個人在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憑捐贈銀行支付憑證享受扣除政策,並在捐贈之日起的90日內取得捐贈票據即可。

  6.我參與企業統一組織捐款,捐贈票據上只有企業名字沒有我的名字,還能享受政策嗎?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彙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7. 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申報扣除?

  答:根據財稅2020年第9號公告規定,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同時,在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需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8. 單位組織員工捐贈資金用來購買捐贈物品,直接捐贈給了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且醫院也開具了捐贈接收函,但是接收函上只註明了企業的名稱,員工是否可以憑藉接收函和員工明細單進行全額扣除?明細表填寫備註是否也需要註明直接捐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個人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因此,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員工可以憑只註明了企業的名稱的接收函和員工明細單扣除。明細表填寫備註需要註明直接捐贈。

企業如何為員工辦理捐贈扣除事項

  9.我是公司的財務人員,在為員工辦理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要員工提供哪些資料?

  答:公司員工需區分不同的情形,向其單位提供捐贈憑證的複印件。一是員工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防疫捐贈的。公司需要其員工提供捐贈票據的複印件辦理扣除,其中捐贈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的印章。對於員工未能及時提供捐贈票據的情況,公司可暫以其員工的微信支付記錄、銀行轉賬記錄、捐贈證書等捐贈轉賬記錄的複印件(手機截圖)辦理扣除,同時注意告知其員工需在捐贈的90日內及時補充提供正式的捐贈票據。二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捐贈的。公司憑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開具的彙總票據或者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以及員工明細單辦理扣除。

  10.我是公司的財務人員,在為員工辦理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能否按照捐贈票據上的金額填寫扣除金額?

  答:通常情況下,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金額為捐贈票據上註明的金額。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員工收入來源較多,一筆捐贈支出需在不同所得項目中扣除的,需要員工自己確定在工資薪金中扣除的捐贈額。因此,建議公司為其員工在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捐贈時,及時向員工瞭解其在工資薪金中扣除的捐贈額。

  11. 我是公司的財務人員,在為員工辦理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如何填報相關表格?

  答:扣繳義務人通過紙質申報表辦理扣繳申報的,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贈額”填寫本期准予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額,並在《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如實填寫納稅人的捐贈信息和扣除信息。扣繳義務人通過扣繳客戶端辦理扣繳申報的,以正常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為例,在【收入及減除填寫界面】的“本期其他--准予扣除的捐贈額”填寫本期准予扣除的捐贈額,在計算稅款後,在【附表填寫界面】選擇《准予扣除的捐贈附表》,如實填寫納稅人的捐贈信息和扣除信息。

  12.我公司員工為此疫情進行捐贈可以全額扣除,但是當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足以扣除,是否可以結轉下月扣除,還是可以等到彙算清繳時繼續扣除?

  答: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在當期一個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同時,綜合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四、五、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支出可在當年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當月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因此,當月應納所得額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結轉到下月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是不能結轉到下月分類所得中扣除。如在上述情況下仍扣除不完的,可以在當年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彙算清繳時扣除。(本文來自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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