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沒證據?別擔心,以下情況由用人單位舉證

在勞動爭議性案件中,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也就是說,當事人需要拿出事實、物證來證明自己的觀點,主張自己的權益,這是訴訟過程中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

簡單來說,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受損,就必須拿出相關的證據,主張自己的權利,不能口說無憑。

勞動糾紛沒證據?別擔心,以下情況由用人單位舉證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很多時候存在不好舉證或者是無法舉證的情況,很多證據都是由用人單位掌握保管,比如說簽字的工資條、員工出勤記錄、相關罰款單、扣費明細表等,勞動者往往很難獲得或者根本無法獲得這些證據材料。

比如說,小張工作半年以後被公司辭退,於是申請了勞動仲裁,但對於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一頭霧水,難道就此放棄對自己權益的維護嗎?

勞動糾紛沒證據?別擔心,以下情況由用人單位舉證

其實,大可不必,法律對這種情況規定很明確,《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有關憑證是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證據的,或者提供的證據無法有效的證明自己不存在違法行為的,則應當承擔法律後果。

勞動糾紛沒證據?別擔心,以下情況由用人單位舉證

雖然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平等的合作關係,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著一定的人身依附屬性,致使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完全讓勞動者舉證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不公平、不合理的。

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訴訟法》的公平原則,按照勞動爭議的性質、當事人對證據的控制情況、收集證據能力的強弱等因素,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如果大家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需要勞動仲裁,不妨看一下這篇文章看下證據是否需要自己舉證,如果不需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由用人單位來舉證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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