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並存算重婚罪嗎?房產算誰的?

前陣子在上海遊玩時,遇到一服裝店老闆,攀談起來老闆說自己與老公同居了十多年,育有兩個孩子,但一直未登記,原因不詳。當時很詫異,為啥不辦登記呢?如果不是有特殊原因,風險很大哦,且看下面這個案例。

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並存算重婚罪嗎?房產算誰的?

1998年,田某與向某登記結婚。2008年4月,田某與楊某以夫妻名義同居,同年8月,二人舉辦了婚禮,並在B市購買了一套房產居住,並育有一子。2010年,田某前往D市工作,未告知楊某。2013年,楊某找到田某要求與其辦理結婚登記,田某拒絕並再次離開楊某。2014年初,田某回到B市向某處生活;同年5月,在未通知楊某的情況下,田某(登記在其名下)將曾與楊某同居的房產出售。2015年3月,楊某找到田某並報警,田某被抓獲。

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並存算重婚罪嗎?房產算誰的?

上述案例中的田某即觸犯了重婚罪,而且因為屬於繼續犯,即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時期……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因此,重婚罪的追訴期限應當從重婚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並存算重婚罪嗎?房產算誰的?

本案中,田某與楊某自2008年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子,屬於事實婚姻。田某雖於2010年獨自前往外地工作,但其離家後楊某多方尋找,二人的事實婚姻仍處於持續狀態,並未解除。直到2014年,田某回到原配向某處生活,並變賣房產,此時田某以實際行動表明了不再維持事實婚姻的意思,這才能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最後朝陽區法院以被告人田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此案的風險點在於,事實婚姻的起算與結束因為沒有登記這一明確行為而難以確認,這對追訴時效的確定有極大不利。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重婚罪的追訴期限為5年。過了5年未起訴,那就只能自認倒黴,無法定罪判刑。

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並存算重婚罪嗎?房產算誰的?

而據相關資料顯示,事實婚姻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佔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並存算重婚罪嗎?房產算誰的?

那麼上述案例中,田某所購房產又是算誰的呢?

咱們先假設在事實婚姻已確認的情況下,房產登記在單方名下,在案例所發生的時間來看,房產是在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之後購買的,還是可以算雙方共有財產。但在目前的婚姻法修訂後則更為複雜,來看看相關規定。

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並存算重婚罪嗎?房產算誰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該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後登記在單方名下的財產,是要看出資比例的,假如田某的房產屬於父母出資,登記在單人名下,則為田某個人財產,楊某不享有該財產。假如田某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出資,那麼即使登記在田某個人名下,楊某仍按出資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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