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

(官方原文)2020/07/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 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汙染,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 量調控暫行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

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 市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 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停車泊位供給、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 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市小客車 年度調控目標。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家庭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 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積分排序、輪候等方式取得。單位、家庭和個人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搖號方式配置,單位和 個人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輪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車 配置指標通過積分排序方式配置。本市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營運小客車指標單獨配置,具體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籌協 調工作,並組織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發展改革、科技、經信、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 生態環境、商務、稅務、市場監管、人才工作等政府相關部門和區 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小客車指標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 的資格審核、信訪等管理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的 履職行為監督檢查。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統籌負 責通過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 果的公佈、指標配置的組織和公示等工作。

各區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在本轄區政府對外辦公 大廳設置小客車指標對外辦公窗口,為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提供 指標申請、信息修改、公證書等相關材料核驗、指標確認通知書打 印及政策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五條 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每年 5 月 26 日配置新能源小 客車指標,每年 6 月 26 日和 12 月 26 日配置普通小客車指標。指 標配額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配置指標申請及審核

第六條 單位、家庭或者個人申請配置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家庭和個人只能申請一個指 標,單位申請指標數量,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確定;

(二)申請資格經審核通過後,參加指標配置; (三)通過配置獲得指標的,可以取得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第七條 下列單位申請配置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地在本市的企業,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

業執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 5 萬元(含)以上; (二)註冊地在本市的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 (三)在本市新註冊企業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註冊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 5 萬元(含)以上。第八條 下列單位申請配置指標的數量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繳納入庫增值稅額在 5 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 1 個指標,每增加 50 萬元可以增加申請 1 個指標, 但年度申請普通小客車指標總數不得超過 8 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 總數不得超過 5 個;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年度可以申 請 1 個普通小客車指標和 1 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

(三)新註冊企業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 5 萬元 (含)以上的可以申請 1 個指標,每增加 50 萬元可以增加申請 1個指標,申請普通小客車指標總數不得超過 8 個,新能源小客車指 標總數不得超過 5 個。

第九條 以家庭為單位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的,家庭申請人 包括家庭主申請人和其他家庭申請人,總人數不低於 2 人。家庭主 申請人代表家庭參與指標配置,並作為將來的指標持有人。家庭主 申請人和其他家庭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個人申請資 格條件;

(二)其他家庭申請人限於主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 但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十條“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的條件;

(三)所有家庭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無本市登記的小客車;

(四)家庭申請人如離異,且離異時原配偶名下已有本市登記 的小客車的,則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時離異應當滿十年,2020 年 6 月 1 日前已離異的除外;

(五)以家庭為單位申請配置指標的過程中,家庭申請人及其 配偶均不能同時再以其他形式申請配置指標;家庭獲得指標後,所 有家庭申請人十年內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申請配置指標;

(六)所有家庭申請人須聲明申請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並承諾遵守前述規定。

第十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 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申請指標。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 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 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十一條 申請指標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可以直接在指定

網站上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也可以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 口提出申請。

單位、家庭或者個人申請信息在填報後發生變化的,應當於本 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申請期內在指定網站上或到各區政府設置的 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歸集申請信息,並會同各審核部 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對申請信息進行核查。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的身 份信息和家庭申請人的親屬關係;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 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籍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的 車輛信息以及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民政部門 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和配偶信息;人力社保部 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社會保險繳納信息;稅務部門負責審 核企業、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納稅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核單位 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人才工作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 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信息。

各相關審核部門負責與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審 核、複核、指標等數據對接;做好本部門小客車指標相關係統運行 維護工作,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可於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 8 月 1 日至 10 月 8 日提交配置指標申請。

1 月 1 日至 3 月 8 日提交的申請,指標管理機構於 3 月 9 日歸 集發送至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相關部門應當於 4 月 8 日前反饋審核 結果,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 辦公窗口查詢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於 4 月 23 日 前(15 日內)提出複核申請,相應審核單位應當於 5 月 24 日前反 饋複核結果。

8 月 1 日至 10 月 8 日提交的申請,指標管理機構於 10 月 9 日 歸集發送至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相關部門應當於 11 月 8 日前反饋 審核結果,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查詢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於 11 月 23 日前(15 日內)提出複核申請,相應審核單位應當於 12 月 24 日前反饋複核結果。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家庭或者個人提出複核申請但複核不通 過的,不可再次提出複核申請,如需繼續申請指標,應當重新申請。申請單位、家庭或者個人對審核部門做出的審核結果有異議但未在 上述規定時間內提出複核申請的,視為放棄複核,如需繼續申請指 標,應當重新申請。

第三章 配置指標取得和使用

第十五條 個人搖號根據參加搖號的累計次數計算階梯數。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經累計的階梯數不變(累計參加搖號 6 次以內未中籤的,階梯數為 1;每多參加搖號 6 次,增加 1 個階梯 數,以此類推。持有有效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 駕駛證(C5)的申請人,額外增加 1 個階梯數)。2021 年 1 月 1 日起,在以前的階梯數基礎上,每多參加搖號 2 次,增加 1 個階梯 數,以此類推。

第十六條 家庭搖號根據每個家庭申請人的積分計算家庭總積分。

家庭申請人積分由基礎積分和階梯(輪候)積分組成。其中, 家庭主申請人的基礎積分為 2 分,其他家庭申請人的基礎積分為每人 1 分。家庭申請人已參加普通指標搖號的,按其累積的階梯數每 1 階梯加 1 分;正在輪候新能源指標的,按其開始輪候時間距離以 家庭為單位提交申請的時間每滿一年加 1 分,不足一年的部分按 1 年計算,以往參加搖號獲得的階梯數合併加分;以往沒有參加搖號 或輪候的,不加分。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每滿一年,所有家庭申請人 積分各增加 1 分。

家庭申請人中包含家庭主申請人配偶的,家庭總積分按以下公 式計算:總積分=[(主申請人積分+配偶積分)×2+其他成員積分之 和]×家庭代際數。家庭申請人中不包含家庭主申請人配偶的,家庭總積分按以下 公式計算:總積分=(主申請人積分+其他成員積分之和)×家庭代 際數。家庭代際數是指家庭申請人中包含有幾代人,最多為 3 代。

第十七條 家庭與個人同池搖號。家庭總積分和個人階梯數即 為該家庭或個人的申請編碼出現在搖號池中的次數,申請編碼出現 的次數越多,中籤率越高,但只能中籤一次。

第十八條 除了配置給單位的指標和營運小客車指標以外,年 度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數量的 80%優先向家庭配置,20%向個人 配置。家庭申請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按家庭總積分由高到低排 序配置,總積分相同的家庭,以家庭申請人中最早在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註冊時間的先後排序配置。個人申請新能源配置指 標的,按照申請時間先後順序進行輪候。家庭新能源指標配置有剩 餘的,向申請輪候的個人配置。

第十九條 指標管理機構組織指標配置時,公證機構依法現場 予以公證,配置結果在指定網站上公佈。現場配置時間或者地點因 故發生變化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條 家庭搖號中籤或者積分排序入圍的,由本市公安人 口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對家庭申請資格進行再次聯動核查。核查通 過的,發放指標確認通知書。對部分家庭申請人親屬關係不能通過 數據交換進行核查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指定網站和手機短 信,通知家庭主申請人在 6 個月內辦理並提交親屬關係公證書。公 證書可通過指定網站上傳或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交。指標管理機構核驗公證書後,發放指標確認通知書。逾期未提交公 證書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一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或者通過電話 方式查詢配置結果,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以自行下載打印 或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作為指標證明文件。單位未中籤的有效編碼,保留到當年 12 月 31 日,在保留期內 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保留期滿後須重新申請。

家庭和個人未中籤的有效編碼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申請 信息未發生變化的,申請資格每年審核一次。家庭申請人員構成如 發生變化,屬於人口自然增減、家庭主申請人沒有變化的,應當及 時變更信息,發生其他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個人申請人信息發生 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變更申請和重新申請均隨下一次指標配置進 行審核。通過審核後,家庭積分重新計算,個人搖號階梯數和新能 源輪候時間不受影響。單位、家庭和個人主動取消配置指標申請的,其有效編碼從指 標配置數據中刪除。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 確認通知書之日起 12 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 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所有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二手車銷售發票驗證、車輛贈 與公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稅務部門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免稅憑證時,公證機構辦 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經查驗後在 相應票證背面加蓋“已取得指標”字樣的印章。

單位或者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申請辦理小客車註冊、轉移 登記和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查驗 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二手 車銷售發票、車輛贈與公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

第四章 更新指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家庭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後需 要新購置小客車的,可以申請更新指標,以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 知書作為更新指標證明文件。但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本市登記的小 客車的,只能選擇其中一輛取得更新指標。

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可以向其名下沒有 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配偶、子女、父母變更或轉移登記,受讓方無 需指標證明文件,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本細則第十條“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 (二)與車輛登記所有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存續滿一年。第二十四條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單位、家庭或者個人需要申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可以在車輛辦理完成轉移、註銷登記之 後根據需要隨時提交更新指標申請,不再設置 12 個月的申請時限。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在 12 個月時限內申請並獲得更新指標的, 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出 售、報廢小客車轉移、註銷登記信息,核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審核 通過後在指定網站發佈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 例》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規定,因車輛達到國家規定 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被本市公安機關交通 管理部門在官方網站上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後,

辦理註銷登記的小客車,不再受理更新指標申請。單位或者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申請小客車更新指標時,應 當按照《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的規定,先行繳納該車輛的全部道路停車費,形成欠費的應當按規定接受處罰。

第二十六條 個人已死亡或者單位已註銷的,不得由他人代為 申請更新指標。

第二十七條 單位、家庭或者個人獲得更新指標後,應當自取 得更新指標之日起 12 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 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申請小客車配 置指標或更新指標時,名下有應當報廢但未辦理註銷登記的其他機 動車,應當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的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名下處於正常 登記狀態的小客車若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 12 個月後仍未追回, 並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的,可在此後 12 個 月內申請小客車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單位或者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在申請指標時須遵守下述規 定並承諾:被盜搶小客車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標尚未使用的,可選 擇放棄小客車指標或者放棄已找回車輛;已使用指標購置車輛的,

在使用指標購置的車輛或者已找回的車輛中,僅能保留一輛小客

車。被放棄的小客車在出售或者報廢后不產生更新指標。

單位或者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持立案證明材料到本市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打印小客車被盜搶狀態信息憑證,持信息憑證和 其他相關材料,到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並簽署承 諾書。

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將前款相關信息錄入到小客車 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獲得小客車 指標。

第五章 監督和失信責任

第三十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職責的相關部 門,應當根據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審核標準、工 作流程和操作辦法並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 查驗職責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對申請人採取不正當 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標的行為、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翫忽職守、徇私 舞弊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察機 關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認真履行監督職 責。

第三十二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確保所填報申請信息真 實、準確,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於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 申請小客車指標、嚴重違反向行政機關承諾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取 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公佈指標作廢、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 家庭申請人中有過錯的申請人、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並由市經信 局負責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於偽造、塗改小客車指 標確認通知書等涉嫌偽造證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 理。

第三十三條 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 於經公安、司法機關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 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公佈 指標作廢;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指標作廢。同時,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 提出的指標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其 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純電驅動小客車;

(三)營運小客車是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出 租客運”、“租賃客運”、“教練”等的小客車;

(四)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

具有駕駛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第三十五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的,因繼承發生財 產轉移的已註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 移登記。

夫妻間辦理車輛變更登記、離婚析產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時,婚 姻關係存續期滿一年且受讓方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受讓 方無需指標證明文件。

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 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由外省(區、市)轉入本市時,現機動車所 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其中涉及因繼承 發生小客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一款。涉及因婚姻發生小客車 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二款。

已取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個人死亡或者單位註銷的,指 標確認通知書無效。家庭主申請人死亡的,可由該家庭的其他家庭 申請人代為持有。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賣本市號牌小客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競買 人須符合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條件,競拍成功後買受人持市高級人 民法院和指標管理機構共同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到公安機關交通 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原車輛所有人不能因此獲得更新指標。

第三十六條 《實施細則 (2020 年修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實施細則(2017 年修訂)》(京交發〔2017〕 332 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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