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噹噹網“庚子奪印”事件,看代表公司訴請證照返還的主體認定

公司證照不僅是法人的"身份證",也是股東對公司進行實際控制的權利行使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現實中,因公司證照返還引發的糾紛,實際上往往涉及公司內部治理中對公司控制權的爭奪,譬如近日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的當當網創始人之一李國慶率人上門搶公章事件。此類案件相較於普通的損害公司權益的財產返還訴訟案件,在訴訟主體的確定等方面存在較大區別。

本期,受噹噹網"庚子奪印"事件啟發,我們選取了一則典型案例,就司法實務中訴請公司證照返還糾紛的主體認定問題進行分析研究。下文,我們將予以分享,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情簡介

一、2006年,鳳永公司成立,股東張林虎、權赫南各佔公司50%股份,法定代表人為權赫南,均已完成工商登記。

二、2008年,權赫南無償將其持有的鳳永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嘉德公司,嘉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勇並任鳳永公司總經理。此時,邵勇實際控制著鳳永公司的財產權和經營權,並掌管所有證照。

三、2008年11月2日,鳳永公司作出《董事會決議》,決定由張林虎擔任董事長,取消權赫南原委派的董事成員和董事長。

四、2008年12月18日,鳳永公司章程、嘉德公司與張林虎簽訂的鳳永公司經營合同均載明:由張林虎擔任董事長,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張林虎、權赫南、邵勇簽署委託書委託杜洋辦理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但由於公章等材料物品由邵勇掌控,導致受託人杜洋無法完成變更登記。

六、鳳永公司遂提起公司證照返還之訴,請求判令邵勇返還公司證照。兩級法院審理後,均支持了風永公司的訴訟請求。

核心觀點

公司外部糾紛應遵從商事外觀主義,以工商登記作為認定原則。而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屬公司內部糾紛,當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內部決議確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時,應以公司內部決議確定的法定代表人為權利主體,向無權佔有證照的一方主張返還。

實務分析

1、 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屬公司內部糾紛,當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內部決議確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時,體現公司內部意志的法定代表人才享有以公司名義進行起訴的權利。

因公司證照返還引發的糾紛,其實質往往涉及公司管理層對公司控制權的爭奪,系公司內部糾紛。究其原因,在於"公司自治"乃現代公司法之精髓,而公司自治之核心即在於公司行為自由,也即公司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公司內部事務。在涉及諸如公司證照的管理等的公司內部法律關係時,應遵照意思自治原則,以公司的意思表示、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等實質要件為主要依據。而在涉及公司外部法律關係時,應遵從保護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原則,體現商法的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的要求,從而實現"內外有別"。工商登記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故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時,應以工商登記為準。作為抽象的人資集合體的公司,其行為必須通過公司內部的人來實施。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決策機構,有權通過會議的形式確定公司意志的表示機關——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公司涉及內部糾紛的訴訟時,體現公司內部意志的法定代表人才享有以公司名義起訴的訴訟權利。

本案系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屬於公司內部糾紛。處理公司內部糾紛時,工商登記與董事會決議選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時存在,對於法定代表人的選任及判斷誰能代表公司意志,應以公司內部有效決議文件來確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代表。故本案中,有權代表鳳永公司,並有權以鳳永公司名義提起訴訟的,應該是由鳳永公司董事會決議確定的張林虎。

2、 公司證照的實際保管或持有人沒有合法理由繼續保管或持有公司證照的,應承擔返還公司證照義務。

我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法人財產不僅包括公司享有的貨幣、固定資產、債權等,還包括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財務資料。目前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公司的公章類證照由誰保管,但實踐中為方便公司管理,公司證照往往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專人實際佔有、控制。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變化,此前有權保管公司證照的人員則可能不再符合繼續保管證照的條件,此時即應將公司證照返還給公司。如果拒不返還,或者保管、持有公司證照的人員利用公司證照實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有權提起公司證照返還之訴向無權佔有人要求返還公司證照。

本案中,鳳永公司的證照由總經理邵勇掌管,公司經過股權轉讓、法定代表人變更後,在公司相關變更登記事項未能順利完成的情況下,公司有權要求邵勇返還相關證照,邵勇沒有證據證明其繼續持有鳳永公司證照有合法理由和依據,邵勇應承擔返還公司證照責任。

律師建議

我國目前並未對公司證照的保管事項作出明確法律規定,而證照保管使用不當會滋生巨大風險隱患,實務裡極易產生糾紛。因此,在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中,當公司證照被無權佔有人侵佔時,何人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證照返還之訴?我們建議一般可按照以下方式判定:

1、公章由非法定代表人持有的,可由法定代表人在起訴狀上簽名,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2、公章由被罷免的法定代表人持有的,可由新選任的法定代表人在起訴狀上簽名,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值得注意的是,此時應提供選任其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此時,無論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內部決議選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一致,後者均有權以公司名義提起證照返還之訴。

類案參考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大拇指環保科技集團(福建)有限公司與中華環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一案[(2014)民四終字第20號]中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公司董事會作為股東會的執行機關,有義務執行股東會或公司唯一股東的決議。大拇指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其唯一股東環保科技公司的決議,辦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由於大拇指公司董事會未執行股東決議,造成了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與股東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進而引發了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本院認為,法律規定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登記,其意義在於向社會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權的基本狀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於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並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因此,環保科技公司作為大拇指公司的唯一股東,其作出的任命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議對大拇指公司具有拘束力"。

案例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成之德、胡錫昌與中青投資諮詢(無錫)有限公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一案[(2013)蘇商外終字第0035號]中認為,一、原告訴訟主體適格,陳玉進(新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中青投資諮詢(無錫)有限公司(下稱"中青無錫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中青公司作為中青無錫公司的唯一股東,其有權任免中青無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青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免除了成之德的中青無錫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職務,並任命陳玉進擔任中青無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該決議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為有效。陳玉進作為中青無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在起訴狀中籤名,提起本案訴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屬於備案性質,未辦理變更登記並不影響陳玉進擔任中青無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效力。

二、成之德、胡錫昌應當返還中青無錫公司的證照、印鑑章和財務賬冊。公司證照、印鑑章和財務賬冊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職務的重要憑證,應歸中青無錫公司所有。成之德、胡錫昌在任職期間,行使中青無錫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掌管公司證照、印鑑章和財務賬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成之德作為中青無錫公司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胡錫昌作為總經理,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本院認為成之德、胡錫昌負有保管公司證照、印鑑章和財務賬冊的義務。成之德、胡錫昌對其履行保管義務的情況應承擔舉證責任,即負有說明公司證照、印鑑章和財務賬冊去向的義務。在成之德、胡錫昌未能舉證證明的情況下,應視為其實際佔有公司證照、印鑑章和財務賬冊。成之德、胡錫昌主張其並未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由其他人員直接保管證照、印鑑章和財務賬冊。對此,本院認為,即使由他人保管,也是受成之德、胡錫昌的指示,輔助其管領公司證照、印章和財務賬冊,因此仍應視為成之德、胡錫昌實際佔有。成之德、胡錫昌被免去中青無錫公司的職務後,無權繼續佔有公司證照、印鑑章和財務賬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成之德、胡錫昌應當返還公司證照、印鑑章和財物賬冊給所有權人中青無錫公司。

案例三: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陳少棠、廈門嘉裕德汽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一案[(2017)閩民終1213號]中認為,一、原告訴訟主體適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職權,謝耀煌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的廈門嘉裕德汽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嘉裕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嘉裕德公司在應訴時向本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系當面簽署,其上有謝耀煌簽名但並未加蓋公章。嘉裕德公司在提交委託手續的同時提交了一份《說明》,主要內容為因公司公章於2016年3月15日被陳少棠強搶佔有,因此相關授權書及其他法律文件無法蓋章,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謝耀煌簽署。本案正是謝耀煌訴請陳少棠返還公司公章之訴,相關授權委託手續和法律文件上無法加蓋公章非因謝耀煌過錯所致。

陳少棠稱已通過《股東特別會議之決議》免去謝耀煌的法定代表人職務,但其並未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召集董事會,也未窮盡催告及救濟手段後作出相關決議,此舉程序上不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該決議的效力不予認定。謝耀煌作為嘉裕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授權委託手續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二、陳少棠應當返還嘉裕德公司的公章。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公章、證照等是公司的合法財產,被他人無權控制、佔有時,公司有權要求返還。本案中,陳少棠主張其持有公章的依據是其系公司股東,但其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對公司公章的佔有、控制和管理有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嘉裕德公司作為公章的所有權人主張陳少棠予以返還,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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