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理:一審中未取得被害人諒解,二審繼續退賠,能否減刑?

速讀全文:

1.一審期間未取得諒解,二審期間取得的,可以減刑;

2.二審期間取得諒解情況下,減刑幅度還不小,甚至同樣的退賠幅度,有時能夠獲得比一審期間退賠更大的減刑幅度;

3.在某些情況下,一審期間即便已經全額退賠並取得諒解,仍可以在二審期間通過繼續退賠的形式,爭取量刑寬宥;

4.如果想要緩刑,一定要積極繳納罰金。

以案說理:一審中未取得被害人諒解,二審繼續退賠,能否減刑?

在我國,刑事案件歸根結底是一個量刑問題。至少90%以上的案件,訴辯雙方對罪與非罪其實並無異議。另外10%存在非罪抗辯空間的案件,被告人也多半會出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選擇進行量刑辯護。

影響量刑的法定和酌定情節有很多,但大多數都是靜態情節,需要在訴訟中進行的工作是將這些情節還原並呈現。從最常見的初犯、偶犯,到自首、立功,再到從犯等,對這些情節進行還原並呈現的難度或許不一致,但這些事實本身是固定的,並不存在案件因素之外的變量。

對最常見的侵犯公民人身、財產類犯罪而言,因犯罪行為所遭致損壞社會關係的修復情況,是對被告人動用刑罰進行個別規制必要性的重要衡量因素,通俗來講,也就是是否退賠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對於擬進行量刑辯護的案件,積極退賠爭取被害人諒解,無疑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而且能否取得諒解這一關鍵量刑因素,之於之前所談到的諸多因素,

是一項獨立於案件因素之外的變量,是一個動態情節,爭取被害人諒解,並不是一個單純的金錢問題,需要時間、感情、技巧及金錢的多維投入與配合,非常考驗被告人家屬與律師的有效配合能力。

出於種種原因,一審期間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案件不在少數,那麼,是不是錯過了一審,就喪失了通過取得諒解而爭取從輕處罰的機會呢?二審過程中還有沒有必要繼續退賠呢?二審中退賠還能減刑嗎?減刑幅度又如何呢?

先說答案:沒有爭議,比起把人統統判重罪關到監獄,司法者更關注社會關係修復情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刑事司法的主旨思想。一審中未取得被害人諒解,二審中繼續退賠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不影響正常減刑。

一、(2017)黔刑終403號:王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

裁判:被告人王某親屬一審期間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1萬元,未取得諒解,被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期間繼續積極退賠並取得被害人諒解,改判

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2017)黑01刑終454號:劉某詐騙案

裁判:被告人劉某親屬一審期間代為退贓12萬元,未取得諒解,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審期間繼續積極全額退贓並取得被害人諒解,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並宣告緩刑

三、(2014)黔高刑三終字第110號:魯某故意殺人案

裁判:被告人魯某,一審被判死緩,二審期間取得被害人諒解,改判無期徒刑

四、(2017)皖06刑終163號:趙某搶劫案

裁判:入戶搶劫,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二審期間取得諒解,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五、(2013)渝一中法刑終字第00306號:熊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一審期間已經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但未宣告緩刑,二審期間,再次賠償被害人親屬4000元,並再次取得諒解,最終宣告緩刑。

亮點:某些情況下,即便一審期間已經退賠並取得諒解,二審期間仍可以通過繼續退賠的方式,爭取輕判。

六、(2018)桂01刑終645號:周某尋釁滋事案

裁判:一審期間未退賠,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二審期間退賠並取得諒解,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實報實銷)。

備註:尋釁滋事雖然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對被害人諒解情況予以積極的量刑評價,事實上往往被作為侵犯公民人身、財產類犯罪對待。

七、(2018)黔04刑終108號:蒙某盜竊案

裁判:一審期間全部退贓並取得諒解,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但未繳納罰金。二審期間,主動繳納罰金2000元,宣告緩刑。

啟示:如果想爭取緩刑,就要積極繳納罰金,實踐中,大多數法院會要求擬宣告緩刑人員提前繳納罰金,也要儘量予以配合,否則很有可能會影響緩刑的適用。

八、(2017)贛01刑終538號:萬某聚眾鬥毆案

裁判:一審期間未退賠,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二審期間退賠醫療費並取得諒解,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啟示:二審期間退賠諒解,減刑幅度並不小。

九、(2019)黔06刑終170號:田某故意毀壞財物案

裁判:一審期間未退賠,被判拘役三個月,二審期間退賠並取得諒解,改單處罰金二千元。

十、(2018)京02刑終49號:劉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一審期間未退賠,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二審期間退賠並取得諒解,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以案說理:一審中未取得被害人諒解,二審繼續退賠,能否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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