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視同銷售的三種情形,你值得收藏

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屬於一般納稅人開發房地產項目應該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但如有以下三種情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百分之五的徵收率計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視同銷售的三種情形,你值得收藏


第一種情況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有關條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

第二種情況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31號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並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圍填海工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屬於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三種情況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老項目繼續開發後,以自己名義立項銷售的不動產,屬於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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