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如何認定?看法官怎麼說

日常生活中,許多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會採取錄音的方式記錄事件發生的過程。一旦發生糾紛,則以錄音作為支持自己的證據。這種錄音是否合法?法院是否會予採納?

  案件回放:

  劉某在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了證券交易賬戶。2009年11月,劉某與何某簽訂了一份《投資諮詢服務合同書》約定,由何某代劉某在劉某名下證券賬戶內進行證券交易,保證本金,利潤四六開。2010年5月1日,該合同約定的委託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書面協議。此後,雙方一致同意由何某代劉某繼續進行證券交易,何某亦於此後代劉某進行了多次證券交易。2012年4月,劉某更改了其名下證券賬戶密碼。自此,何某未再代劉某進行任何證券交易。

  劉某訴至一審法院稱,直至2012年4月9日,何某操作的自己名下賬戶賠錢很多,自己與何某協商後到證券公司修改了密碼,不再讓何繼續操作,終止了雙方的合同。合同約定“保本”,終止合同時減少的本金應該由何某補償給自己,而且其行為也給自己造成了利息損失。故要求判令何某賠償本金損失17萬元及自2009年4月起至2012年4月止的利息損失1.7萬元。何某答辯稱,截至2010年5月雙方協議到期時,劉某賬戶內的股票是贏利的。雙方之間的委託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自己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義務,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對其損失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劉某要求自己返還本金並賠償利息,但股票交易賬戶可由劉某自行操作,雙方之間既不存在借款關係,也不存在任何保管關係,因此不存在返還本金問題,其主張的利息與返還本金訴請相矛盾,也不是可得利益,不具有法律依據。雙方的合同關係於2010年5月1日到期,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到期自然終止,不再順延。雙方沒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約定要繼續履行合同,自己繼續幫助劉某操作股票交易的行為並不能視為雙方合同的繼續履行。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不是自己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保底條款的約定是將保底作為利潤分成的前提。保底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和市場規律,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訴訟中,一審法院經查詢確認,截止2010年5月4日,劉某賬戶內的證券市值及資金餘額的總計數額比劉某於委託期間內投入資金總額多。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劉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查明,劉某在一審中提交了其與何某之間的對話錄音作為證據,用以證明:在合同到期後,雙方仍繼續履行《投資諮詢服務合同書》,何某承諾保證劉某收回投資本金。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何某之間簽訂的《投資諮詢服務合同書》中約定,合同於2010年5月1日到期,協議到期後,雙方認可不再延長。現劉某依據錄音證據主張其與何某達成一致,繼續按照《投資諮詢服務合同書》履行,何某承諾保證劉某收回投資本金,但是該錄音的內容並不能證明其上述主張,該錄音不能證明雙方明確表示按照原《投資諮詢服務合同書》繼續履行,不能證明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期限,不能證明何某應當承擔保證劉某收回投資本金的合同義務。本案合同到期後,劉某同意由何某操作其股票,何某未將股票進行平倉並未違反合同約定。綜上,劉某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二中院終審駁回劉某上訴,維持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法官釋法:

  對於劉某所提供的錄音證據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首先,大部分當事人提供的錄音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錄的,對於這種證據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亦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採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就本案來看,劉某取得的錄音雖是秘密錄的,但是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其次,在訴訟實踐中,如果要使用錄音證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應該提供原始載體,即錄音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本案中劉某出具的錄音是其手機中的錄音,也當庭使用手機進行播放,錄音連貫、真實。且劉某在錄音中明確的點明瞭雙方的身份及錄製時間,提高了該錄音證據的可信度。二是錄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儘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本案中劉某所提交的證據中就雙方是否繼續合同的表述並不清楚,在整段錄音中,劉某並未明確的提出雙方是否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的問題,何某也沒有明確的表態雙方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三是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本案中劉某僅提供了錄音證據,卻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作為佐證,且錄音中的表述並不能確定雙方就原合同結束後,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達成了一致,故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郭元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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