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怼对方转移财产 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华×和李×于2002年12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华×称,因双方是再婚,各自都有各自的子女,婚后无共同子女,李×逐渐有了私心,有独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想法。为此,李×先后于2010年3月、10月分别在大连、北京起诉离婚。

互怼对方转移财产 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华×称,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华×发现李×在离婚前相当一段时间内便恶意转移财产、股权。至此华×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分割北京市朝阳区东方美景家园XX号房产给付华×114.84万元。

华×称,双方在同居期间以女方名义支付了首付款,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还贷金额占整个房产的79.2%,即房产市值的79.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9月,女方出售房屋价款145万元。

李×称,华×拿走款项100万元用于北京富某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入资。另45万元用于西大望路承租房屋的装修。

华×称,93万元入资款项系其向他人借款,与该房屋售房款无关。而且入资在前,售房在后,华×入资款不可能是售房款。至于西大望路的承租房屋2009年从未进行装修。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自称对方存在转移存款的行为,但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判决:准许华×与李×离婚;李×给付华×六十五万元;双方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归各自所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永慧表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各自称对方存在转移存款行为,但举证不足,且对方不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方面,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证据不好收集,力不从心或不知从何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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