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精準懲戒小惡魔|澎湃社論

“個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精準懲戒小惡魔|澎湃社論

評論君說

那些社會危害極大、犯意極深的“小惡魔”不能逍遙法外。

“個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精準懲戒小惡魔|澎湃社論

未成年人的刑責年齡是否將作調整?

針對這個公眾關切的問題,中國立法機關做出正式回應。10月12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擬提請三審草案,之前二次審議稿擬“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的“個別下調”,是一個巨大突破,從之前14週歲以下一律不負刑事責任轉向可能要承擔責任,這是從無到有的突破,意味著那些社會危害極大、犯意極深的“小惡魔”不能逍遙法外。

現行《刑法》中“一刀切”的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對所有罪行不用負刑事責任,是40年前的規定。這30多年裡,中國未成年人的營養條件、發育年齡、教育水平都有了很大變化。特別是近年來,一些由無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犯下的血案,讓社會震驚,既因為他們小小年齡犯下如此罪行,也是因為現行的法律無能為力。

比如,“湖南沅江弒母案”中,12歲男孩砍死親媽後一度被直接釋放,沒有絲毫的悔意:“我殺的又不是別人,殺的是我媽”“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遼寧大連不滿14歲的蔡某某將10歲女孩連捅7刀殺害,直接拋屍小區,甚至還在QQ群裡向同學直播勘驗現場過程,毫無悔意。這些都嚴重挑戰了社會的良心和安全感。公眾要求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也一波接著一波。

不能一味對未成年人搞重刑主義,但也不能對明顯有社會危害性的孩子聽之任之。

法律應該與時俱進,應對公眾對社會安全的正當訴求。事實上,一些國家通過運用“惡意補足年齡”原則來應對低年齡犯罪問題,比如,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少年為“推定缺乏刑事責任能力”,但檢方要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以證明未成年行為人有足夠的犯意和社會危害,而不是“淘氣”,就可以定罪。這些原理與中國即將實施的“個別下調”措施是相通的。

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所說,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對極個別未成年人主觀犯意很深,明知道自己殺人、性侵、搶劫的嚴重後果,甚至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不會適用死刑,或者根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就要做出“個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的處置,這是懲罰,也是挽救。

※ 編輯|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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