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高願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

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高願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




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高願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


△被告人高願、王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高願、王成在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飲酒後,由王駕駛(系無證駕駛)的奔馳牌越野車返回南京,16日凌晨2時許,該車行駛至南京市六合區龍池街道寧連高速主線收費站時,被執勤人員要求下車接受檢查。高、王下車後,被害人史偉年(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七大隊民警,男,歿年47歲)要求二人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高謊稱證件在車上,從王處取得汽車鑰匙後二人上車。高關閉車門,發動汽車意圖逃跑。史偉年將上半身探入車內,雙手緊握方向盤大聲喝止,試圖將車輛熄火。高願在明知被害人將身體探入車內阻止其逃跑並已抓住其汽車方向盤的情況下,仍猛踩油門加速行駛,致史被拖行69米後甩出車外、摔倒在地,並遭其所駕駛車輛碾壓。史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當日,高、王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訴機關對高願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建議法庭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關於被告人高願的行為定性;被害人史偉年執法是否存在瑕疵;被告人高願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高願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


△7月3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開庭審理此案。


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高願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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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告人高願的刑事責任能力。經查,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三名鑑定人經鑑定,認定高願“交往能力正常”“作案為突發事件,為了逃避處罰,動機現實”“案發前後,無符合任一精神疾病的表現和病程,社會功能完好”。同時,三名鑑定人在鑑定過程中已綜合考慮了被告人高願在南京腦科醫院三次住院接受治療,並被診斷為躁狂症的情況,出具鑑定意見為,“被鑑定人高願作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故被告人高願患有躁狂症不能成為減輕其罪責的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願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高願明知其駕車高速逃離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為逃避執法檢查而不顧人民警察阻攔強行駕車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並致被害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高願於2017年11月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規定離開居住地,並再次犯罪,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鑑於被告人高願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綜上,法院做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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