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新的證據規則實施,重要的聊天記錄別刪

微信已成為大家工作、生活人與人之間溝通不可缺少的工具,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這就意味著,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比如:在書面合同裡未書面寫明的或已經書面寫明,但雙方通過聊天記錄又做了變更的,這時聊天記錄就顯得很重要了。

具體:雙方溝通中,約定民間借貸的利息……

約定合同的解除……

訴訟時效的中斷,在微信上追討債務……等等

既然聊天記錄如此重要,日常我們該怎麼樣保存及完善呢?

一、首先是不要刪除了微信,不刪除微信,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完整性,以方便審查證據的有效性。當然如果可以還是書面協議更好。

二、可以將所有聊天記錄收藏起來。

三、轉移到電腦保存,不佔用手機內存空間。

五、有用的聊天記錄,還要明確雙方身份,大多人的微信都不是本名,怎麼證明他是他,就需要在聊天記錄裡明確說明。

做好以上幾項,證據有了,打贏官司就不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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