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不起訴 給迷途孩子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謝謝檢察官給我這個機會,讓我重拾生活信心,我一定會好好珍惜,用實際行動來回報社會......”。2020年4月17日下午,在靈山縣人民檢察院的宣告室裡,接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的小周(化名)感動地說到。

附條件不起訴 給迷途孩子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不起訴宣告訓誡會

案件情況

附條件不起訴 給迷途孩子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2019年年底,正值叛逆期未滿十七週歲的小周因結交社會不良青年,一時不慎參與一起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案件當中,後被靈山縣公安機關移送靈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受理該案後,承辦案件檢察官包城在審查時發現小周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量刑情節,小周也表達出想繼續回學校讀書的願望。經進一步開展社會調查,結合小周的家庭情況、成長經歷和性格特點,在徵求了各方意見後,綜合案件事實和量刑情節,擬對小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察期為六個月。

附條件不起訴 給迷途孩子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檢察官對小周當場訓誡

教育訓誡

在當天的宣告訓誡會上,辦案檢察官宣讀了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察期內義務和行為規範要求,組織小周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署了《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協議》,同時對小周進行教育和勸導,希望他能牢記教訓、深刻反思、服從監督,爭取順利通過考察期,做一名遵紀守法的社會公民。同時要求家長切實擔負起監督和教育之責,引導孩子遵紀守法。小周的法定代理人黃某表示要嚴格對孩子的教育監管,共同做好孩子的教育挽救工作。在場的村幹部也對小周進行了感化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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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不起訴 給迷途孩子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參觀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

宣告訓誡會結束後,為進一步強化對小周的幫教,辦案檢察官親自帶領小周及其家長實地參觀了該院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通過觀看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案例等形式,加深理解校園暴力的危害。小周表示此次事件對他觸動很大,他一定會遵紀守法、珍惜自由,爭取回歸學校後努力學習,走好今後人生的每一步。

該次宣告訓誡會充分體現了對涉罪未成年人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針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附條件不起訴 給迷途孩子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檢察官說法

什麼是附條件不起訴?

所謂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並完成與被害人及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有助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矯正,促使其儘快、順利地迴歸社會,有助於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

不起訴≠放任不管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監督考察結束後,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嗎?

附條件不起訴最終有兩種法律後果——

提起公訴: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作出不起訴決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文 | 張開賀

編 | L.菇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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