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父趕考”違法犯罪非孝

近日,在漣源市石馬鎮交警大隊進行摩托車駕駛證科目一的考試,當監考人員逐個核查考生信息時,發現年逾五十的龔某座位上居然是一位年輕小夥子,面對監考人員的質疑,小夥子承認自己不是龔某,而是龔某的兒子,龔某此時正在外面的候考區等候。


監考人員將小夥子帶到候考區,當場對父子兩人進行了批評教育。從二人口中得知,龔某因不熟悉電腦操作,加之有心肌梗塞病史,遂在開考前,讓陪同來的兒子拿自己身份證代替參加理論考試,殊不知,這看起來很普通的一個考試,讓父子倆共同觸犯了刑法。


公安機關以龔某及兒子小龔涉嫌代替考試罪移送漣源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因龔某、小龔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行為,認罪悔罪,且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又二人系父子關係,不存在交易牟利行為,最終,漣源檢察院對小龔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對龔某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判決龔某免予刑事處罰。


檢察官提醒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摩托車駕駛證考試雖然是生活中看似“普通”的小考,但也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切勿因法律意淡薄而抱僥倖心理,最終觸犯刑法而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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