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2年新能源補貼政策明朗 ​鼓勵換電

4月23日,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發改委四部門發佈了“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至此,未來兩年(2021-2022年)國家層面對新能源汽車的具體補貼政策已經明朗。

政策原文提到,考慮到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原則上2020 -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

從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來看,有以下要點:1、補貼前價格超過30萬元,不享受補貼(換電模式除外);2、純電動乘用車續航低於300公里,無補貼;3、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純電續航低於50公里,無補貼;4、非私人購買或用於營運的新能源乘用車,可獲得0.7倍補貼。


未來2年新能源補貼政策明朗 ​鼓勵換電


圖片來源:工信部政策原文截圖

具體的補貼金額為,純電動乘用車300公里≤R(純電動續駛里程)<400公里,財政補貼為1.62萬;R≥400公里,補貼2.25萬(補貼額下降了10%,原為2.5萬)。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的純電續航不低於50公里時,可獲得0.85萬元財政補貼。

其中,“補貼前售價應在30萬元以下(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企業官方指導價等為參考依據,換電模式除外)”值得關注。此補貼方案一出,關於特斯拉會不會官降?等聲音開始出現。這主要是因為補貼方案中首次對車輛售價的發票價格不能高於30萬做了要求。以特斯拉最走量的Model 3為例,廠商指導價32.38-41.98萬元,將不再享受財政補貼。

此外,為鼓勵“換電”新型商業模式發展,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換電模式”車輛不受“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售價須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規定。相當於為換電模式開了綠燈。這對於當下大力推廣換電模式的蔚來汽車是極大的利好。根據中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促進聯盟公佈的數據顯示,截止到3月蔚來在全國已經建設了123座換電站,而根據此前蔚來的消息,今年將會在換電密集的地方增加50座換電站,且還要推出第二代換電站。


未來2年新能源補貼政策明朗 ​鼓勵換電


圖片來源:蔚來官方

通知從2020年4月23日起實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為過渡期。在過渡期期間,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對應標準的0.5倍補貼,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20年標準補貼。補貼車輛限價規定過渡期後開始執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廣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9〕138號規定的過渡期補貼標準執行。

以下為政策原文: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財建〔2020〕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現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長補貼期限,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

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原則上2020 -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2020年補貼標準見附件)。為加快公共交通等領域汽車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準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模上限約200萬輛。

二、適當優化技術指標,促進產業做優做強

2020年,保持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等技術指標不作調整,適度提高新能源汽車整車能耗、純電動乘用車純電續駛里程門檻(具體技術要求見附件)。2021-2022年,原則上保持技術指標總體穩定。支持“車電分離”等新型商業模式發展,鼓勵企業進一步提升整車安全性、可靠性,研發生產具有先進底層操作系統、電子電氣系統架構和智能化網聯化特徵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三、完善資金清算制度,提高補貼精度

從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企業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10000輛、1000輛;補貼政策結束後,對未達到清算車輛數量要求的企業,將安排最終清算。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售價須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為鼓勵“換電”新型商業模式發展,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換電模式”車輛不受此規定。

四、調整補貼方式,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

將當前對燃料電池汽車的購置補貼,調整為選擇有基礎、有積極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區域,重點圍繞關鍵零部件的技術攻關和產業化應用開展示範,中央財政將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對示範城市給予獎勵(有關通知另行發佈)。爭取通過4年左右時間,建立氫能和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關鍵核心技術取得突破,形成佈局合理、協同發展的良好局面。

五、強化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強化管理,要把補貼核查結果同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未按要求審核公示的上報資料不予受理。切實發揮信息化監管作用,對於數據弄虛作假的,經查實一律取消補貼。對監管不嚴、造成騙補等問題的地方和企業按規定嚴肅處理。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根據資源優勢、產業基礎等條件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強化規劃的嚴肅性,確保規劃落實。加大新能源汽車政府採購力度,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除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原則上採購新能源汽車,優先採購提供新能源汽車的租賃服務。推動落實新能源汽車免限購、免限行、路權等支持政策,加大柴油貨車治理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車使用優勢。

本通知從2020年4月23日起實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對應標準的0.5倍補貼,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20年標準補貼。補貼車輛限價規定過渡期後開始執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廣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9〕138號規定的過渡期補貼標準執行。

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按《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於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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