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萬月薪調崗後大幅縮水!東吳證券遭前員工起訴,法院判支付獎金差額等逾56萬元

5萬月薪調崗降薪後到手竟然為0,且離職時被告知因違反規定,42萬多元績效獎金也不能及時發放……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因存在上述情形,東吳證券前債券投資總部北京團隊負責人張某將東吳證券告上法庭,要求其重新出具離職證明並支付相關金額。

經過審理,法院支持了張某的部分主張,最終判決東吳證券需支付工資差額、績效獎金差額、未休年假工資等合計56.63萬元。

5萬月薪調崗後大幅縮水!東吳證券遭前員工起訴,法院判支付獎金差額等逾56萬元

來源:裁判文書網

42萬元績效獎金延遲發放

判決書顯示,張某於2015年12月11日入職東吳證券。2018年2月6日,其與東吳證券續簽了新的勞動合同。當年8月,張某提出了離職申請。這成為此次勞資糾紛的起點。

2018年8月1日,張某以電子郵件形式向東吳證券發出《辭職信》,稱基於個人身體狀況、父母年事已高、難以同時兼顧家庭和工作為由提出辭職。但5天后,東吳證券回覆張某“必須全力處理風險業務,公司目前不同意你辭職”。

直到2019年3月1日,東吳證券才為張某出具離職證明,證明上載明張某於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在東吳證券工作,最後工作崗位為債券投資總部北京團隊負責人。張某在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拒不配合公司調查,本人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於2018年8月31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收到公司離職證明後,張某於當年3月18日向東吳證券發出通知,要求其重新開具離職證明,表明其本人不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及嚴重違規行為。鑑於2018年9月4日,張某收到北京中天財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錄用通知書》,但彼時張某表示等與原單位的訴訟解決後再入職,故張某在給東吳證券通知中亦表示,公司延期出具離職證明,影響了自己的就業,造成了損失。

也正因東吳證券認定張某存在違規行為,其在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間績效獎金差額42.11萬元也被暫緩發放,依據為損失金額暫時無法確定,需相關部門評估確定後再發放,且需債券全部處置完畢,沒有具體的時間。

為此東吳證券提交了《關於剛泰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剛泰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無法按時兌付兌息及相關事項的公告》等資料,證明張某帶領團隊購入的債券已產生實質性的風險,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

5萬月薪調崗後大幅縮水

判決書顯示,張某與東吳證券在工資調整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資上亦有分歧。

根據2018年2月6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張某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基本工資為每月50560元,以後根據內部考核和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固定工資;績效工資根據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但到了2018年8月,東吳證券對張某進行調崗降薪,當月基本工資由50560元/月調整為5231.90元/月,當年9月、10月基本工資也在5300元左右。同時當月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數未發生變化,扣減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後,當月實發工資為零。

5萬月薪調崗後大幅縮水!東吳證券遭前員工起訴,法院判支付獎金差額等逾56萬元

來源:裁判文書網

對於相關工資明細真實性,張某予以認可。但是經法院查明,東吳證券未能就調整張某2018年8月工資標準的處理依據舉證。

關於張某2016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東吳證券主張張某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已超過訴訟時效,不同意支付。而張某主張東吳證券尚未安排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的年休假,雙方亦存在分歧。

進入訴訟環節前,張某曾以東吳證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東吳證券為其出具離職證明,並支付績效獎金差額、2018年8月工資、未出具離職證明造成的損失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資等累計67.11萬元。

2019年2月,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東吳證券為張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支付績效獎金差額、2018年8月工資差額、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合計53.18萬元。

東吳證券敗訴

在雙方對簿公堂之後,一審法院認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保護。在雙方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崗位及工資標準的情況下,東吳證券應對調崗降薪的合理性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東吳證券按照5300元為張某計發工資,應依法補足差額。

關於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間績效獎金差額42.11萬元,一審法院認定,東吳證券未就相關文件的告知或公示進行舉證,也未就暫緩發放的情形和時間進行細化的說明,其提交的關於剛泰集團有限公司的相關證據也未能直接證明張某應就項目的風險承擔責任,故上述理由扣發張某的獎金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2016年度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請求,一審法院認定東吳證券應予以支付;對於張某主張東吳證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未出具離職證明造成的損失的請求,法院則不予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判定,東吳證券應支付張某前述工資差額、績效獎金差額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合計56.63萬元。東吳證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最終經審理維持原判。

編輯: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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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萬月薪調崗降薪後到手竟然為0,且離職時被告知因違反規定,42萬多元績效獎金也不能及時發放……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因存在上述情形,東吳證券前債券投資總部北京團隊負責人張某將東吳證券告上法庭,要求其重新出具離職證明並支付相關金額。


經過審理,法院支持了張某的部分主張,最終判決東吳證券需支付工資差額、績效獎金差額、未休年假工資等合計56.63萬元。


5萬月薪調崗後大幅縮水!東吳證券遭前員工起訴,法院判支付獎金差額等逾56萬元

來源:裁判文書網



42萬元績效獎金延遲發放



判決書顯示,張某於2015年12月11日入職東吳證券。2018年2月6日,其與東吳證券續簽了新的勞動合同。當年8月,張某提出了離職申請。這成為此次勞資糾紛的起點。


2018年8月1日,張某以電子郵件形式向東吳證券發出《辭職信》,稱基於個人身體狀況、父母年事已高、難以同時兼顧家庭和工作為由提出辭職。但5天后,東吳證券回覆張某“必須全力處理風險業務,公司目前不同意你辭職”。


直到2019年3月1日,東吳證券才為張某出具離職證明,證明上載明張某於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在東吳證券工作,最後工作崗位為債券投資總部北京團隊負責人。張某在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拒不配合公司調查,本人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於2018年8月31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收到公司離職證明後,張某於當年3月18日向東吳證券發出通知,要求其重新開具離職證明,表明其本人不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及嚴重違規行為。鑑於2018年9月4日,張某收到北京中天財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錄用通知書》,但彼時張某表示等與原單位的訴訟解決後再入職,故張某在給東吳證券通知中亦表示,公司延期出具離職證明,影響了自己的就業,造成了損失。


也正因東吳證券認定張某存在違規行為,其在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間績效獎金差額42.11萬元也被暫緩發放,依據為損失金額暫時無法確定,需相關部門評估確定後再發放,且需債券全部處置完畢,沒有具體的時間。


為此東吳證券提交了《關於剛泰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剛泰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無法按時兌付兌息及相關事項的公告》等資料,證明張某帶領團隊購入的債券已產生實質性的風險,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



5萬月薪調崗後大幅縮水



判決書顯示,張某與東吳證券在工資調整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資上亦有分歧。


根據2018年2月6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張某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基本工資為每月50560元,以後根據內部考核和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固定工資;績效工資根據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但到了2018年8月,東吳證券對張某進行調崗降薪,當月基本工資由50560元/月調整為5231.90元/月,當年9月、10月基本工資也在5300元左右。同時當月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數未發生變化,扣減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後,當月實發工資為零。


5萬月薪調崗後大幅縮水!東吳證券遭前員工起訴,法院判支付獎金差額等逾56萬元

來源:裁判文書網


對於相關工資明細真實性,張某予以認可。但是經法院查明,東吳證券未能就調整張某2018年8月工資標準的處理依據舉證。


關於張某2016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東吳證券主張張某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已超過訴訟時效,不同意支付。而張某主張東吳證券尚未安排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的年休假,雙方亦存在分歧。


進入訴訟環節前,張某曾以東吳證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東吳證券為其出具離職證明,並支付績效獎金差額、2018年8月工資、未出具離職證明造成的損失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資等累計67.11萬元。


2019年2月,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東吳證券為張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支付績效獎金差額、2018年8月工資差額、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合計53.18萬元。



東吳證券敗訴



在雙方對簿公堂之後,一審法院認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保護。在雙方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崗位及工資標準的情況下,東吳證券應對調崗降薪的合理性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東吳證券按照5300元為張某計發工資,應依法補足差額。


關於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間績效獎金差額42.11萬元,一審法院認定,東吳證券未就相關文件的告知或公示進行舉證,也未就暫緩發放的情形和時間進行細化的說明,其提交的關於剛泰集團有限公司的相關證據也未能直接證明張某應就項目的風險承擔責任,故上述理由扣發張某的獎金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2016年度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請求,一審法院認定東吳證券應予以支付;對於張某主張東吳證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未出具離職證明造成的損失的請求,法院則不予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判定,東吳證券應支付張某前述工資差額、績效獎金差額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合計56.63萬元。東吳證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最終經審理維持原判。


編輯: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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