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是犯罪嗎?“接受方”沒事嗎?

大眾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都有比較清晰的認識,筆者也專門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發表過幾篇文章,可以在公眾號的歷史文章中找到。但是,對於虛開普通發票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認識就有些不足了,本篇文章中,筆者就一則涉案金額達到1.2億的案例展開。

案例展示:

廣州市番禺區檢察院2019年5月22日通報,該院近日辦理了一宗虛開發票案,審查批捕了袁某某等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

涉案嫌疑人通過註冊或購買的方式控制上百家空殼公司,在沒有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大量虛開發票。僅初期查明的涉案11家空殼企業,在近兩年內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就達2600多份,價稅金額高達1.2億多元。該案是稅收營改增改革後廣州地區首個以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為主且金額特別巨大的典型案件。

經查,主犯袁某某,從2016年開始招募、僱傭多人,成立公司,利用國家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工商、稅務方面的漏洞等,控制多家空殼公司,再以空殼公司名義從稅務機關申領大量

增值稅普通發票,在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大肆對外虛開發票,以收取開票手續費的形式牟利。一份金額為10萬元的發票收取手續費可達650-800元,如按開票金額點數收取,則更加驚人。由於企業在向稅局申領空白髮票時無需繳納費用,該團伙的“開票生意”可謂無本暴利。

虛開發票罪一|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是犯罪嗎?“接受方”沒事嗎?


與其他虛開案件不同的是,該案主要對象是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所以該案是稅收“營改增”改革後廣州地區首個以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為主且金額特別巨大的典型案件。

首先,讓我們瞭解一下入罪規定。


一、虛開發票罪

【虛開發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規定的罪名,將其納入了《刑法》的第二百零五條中,稱其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刑法》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發票罪】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的【虛開發票罪】中所指向的發票就是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發票,自然包含增值稅普通發票。所以,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行為,構成虛開發票罪。


二、什麼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哪些主體可以開具?

常見的增值稅發票為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俗稱專票、普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在之前文章中有詳細的解釋,感興趣的可以點進去觀看:

老闆請注意:利用“多餘進項”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構成犯罪?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施新稅制的產物,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徵收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它不僅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而且記載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購貨方可以據此抵扣稅款。

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均可開具。

簡單來說,二者的作用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是購銷雙方收付款的憑證,而且可以用作購買方扣除增值稅的憑證。而普通發票除運費、收購農副產品、廢舊物資的按法定稅率作抵扣外,一般是不可以作抵扣用的;符合條件的普通發票,可以作為成本支出進行扣除,降低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數。


三、只有向他人虛開才構成犯罪嗎?接受虛開的發票呢?

看到罪名後,我們不禁會想:到底什麼行為才構成虛開發票罪,何種形式才構成虛開?

《刑法》給了我們答案:

由於“虛開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同屬《刑法》二百零五條,其中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發票罪指虛開除。。。的其他發票,後續條文並未單獨規範該

虛開行為,那麼這個虛開行為便適用於同一法條下關於虛開的規定。

即《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故,虛開發票罪的主要犯罪形式共有四種,分別是: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


四、為什麼有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實踐中虛開發票類犯罪的目的一共有兩個:一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二是賺取開票費、手續費等非法利益。

增值稅專用發票既可以作為購銷雙方收付款的憑證,又可以用作購買方扣除增值稅的憑證,也就是抵扣稅款。所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兩種目的均普遍存在。

而普通發票除了幾種特殊方面作抵扣外,一般是不可以作抵扣用的。除此之外,需票方主要是為了降低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數;開票方則是為了賺取開票費、手續費等目的,而實施違法行為。


五、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第二條:

二、 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條之一:[虛開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虛開發票罪的立案追訴分別以虛開份數、虛開金額、行政處罰次數的標準進行考量。

上述案例中,袁某某等人的行為在近兩年內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達2600多份,價稅金額高達1.2億多元。其行為早已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將由刑法調整其相關違法行為。


六、具體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

虛開發票罪中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特別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目前並未存在具體的法律規定,所以按照地區不同,各地方認定標準也不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