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之海外资产FATCA和CRS

国际税收之海外资产FATCA和CRS

美国非常积极地推行全球透明,推崇打击纳税人利用跨国信息不透明进行逃税漏税及洗钱。因此,在奥巴马政府阶段,美国在自家颁布了一个法律《FATCA实施法规》(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

全世界各政府都想基于本国利益,寻找新的税源。对自家纳税主体的海外账户进行纳税,所谓“促进税收公平,维护人类正义”。因此,学着FATCA,在巴黎的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在2014年搞了一个跨政府的协议,名为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共同申报准则)。让参与国家/地区之间相互交换对方税务居民资料,以提升税收透明度。截止目前,全球承诺实施CRS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06个。

有意思的是,CRS是以美国FATCA为基础建立的,但是美国自己却不玩这个,却拉拢其他国家政府加入FATCA。美国的真实目的可能是一方面利用FATCA对本国人士的海外账户了如指掌,然后征收自己纳税人的钱;另一方面,拒绝加入CRS,即不想实现真正的双边信息交互,不想把自身国家的信息利益进行互换,从而寻机搞自己的“岸上”金融建设。

FATCA和CRS的目的是一致的,所涉条款是趋同的,但毕竟是两套体系,因此在很多具体问题的判定上仍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一方面给金融机构,尤其是跨国金融机构造成了合规上的更大负担,另一方面也给“心机者”规避这两种制度以可乘之机,具体体现在各大咨询公司的税收筹划咨询建议,以及各种移民建议。

CRS其实就是全球版的FATCA。本文重点分析,FATCA和CRS间的差异。

一、颁发主体不同

CRS是国际组织颁布的跨国协议,是国际公约,缔约国都必须遵守。

FATCA属美国国内法,其本身并不涉及到单边交换和双边交换的问题,因此外国营业的金融机构是没有当然的义务遵守美国的国内法规要求的。要通过FATCA达到CRS相同的目的“双边交换”,美国就需要通过其他手段将美国国内FATCA下的合规义务强加于外国的金融机构,以此解决跨国间FATCA信息自动交换的法律障碍。这些手段包括,一是签协议。如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情报交换政府间协议的方式;二是“耍流氓”。对于不愿意加入FATCA游戏规则的,即属于不配合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美国的包括股息、利息在内的收入将会被强加30%的预提所得税作为惩罚。

二、信息交换模式不同

FATCA模式是美国税务局(IRS)主体对金融机构主体。IRS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

CRS模式是国家政府主体对国家政府主体。CRS是基于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动信息交换。亮点是“自动”。各个缔约国通过本国CRS立法或者对CRS实施所需要的数据保密和安全操作以及IT系统进行完善,与其他缔约国进行“配对”。高科技的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技术,会大规模地运用于信息交换模式和手段中。

三、对纳税人的要求不同

FATCA,美国要求外国政府准许各国金融机构向 IRS 提供纳税义务人的海外资产数据,同时也要求美国纳税人在海外帐户资产超过门槛时进行申报。在官方层面,对账户等信息官方层面已经交换了,但是美国的国税局还要求纳税人要自行诚实申报海外资产情况,以此进一步验真纳税人的诚信人品。否则,没被查到是你好运,被抓到的话则遭重罚,可能面临1万美元罚款(若 IRS 通知后还是未申报,罚金可高达5万美元);而如果是少报(低报),可能会被课高达额外40%未申报资产总额的罚金。

CRS,仅就是官方层面,他们自动交互信息,若需要重点查哪个纳税人,再重点查,不需要个人主动进行申报。纳税人主要是被动候着官方来找上门。

四、门槛标准不同

FATCA针对帐户里超过一定金额门槛,即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5万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7万5千美元(夫妻联合申报: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10万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15万美元),就需要于该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一并进行申报。

而CRS没有最低金额限度,个人低净值账户按照账户持有人的地址来确定税收居民身份(同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600万美元);个人高净值账户根据记录检索和客户经理程序来识别税收居民身份(加总余额超过600万美元)。

五、对中国影响不同

2017年中国加入了CRS,2018年9月,中国开始和100多个国家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第一次自动交换。

中国已经和美国达成同意 FATCA 条款,视同生效国家。但是中国收到美国换回的信息是带有条件的,首先要在数据保密和安全方面达到美国政府的标准,其次,目前美国国内仍旧还没有一部法规支持互换除存款账户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所以签约国只能非常有限地从美国收到一点点信息。

由于美国未加入CRS,导致很多高净值中国人群开始筹划如何把资金从之前的开曼群岛等避税离岸天堂,转到美国本土在岸金融机构。不过,即便美国不参与CRS,但是美国的投资实体类金融机构在这106个CRS参与国进行投资并拥有金融账户时,躲在美国投资实体后面的控制人同样也会被识别出来。

其实,不论是中国纳税人在海外有资金,还是在美华人在国内有资产,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完全不必惊慌。合法纳税是王道。况且,基本上海外收入都有一定的免税额,且不会双重课税。再退一步说,这点税金对高净值人群来说,又占多大分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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