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疫情期間享受最新稅收優惠,別忘記相關資料的留存備查

提醒一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一條規定: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提醒: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固定資產記賬憑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三類資料。

提醒:疫情期間享受最新稅收優惠,別忘記相關資料的留存備查

提醒二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

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提醒: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的,應及時要求對方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在票據中註明相關疫情防控捐贈事項。該捐贈票據由企業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應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對方開具的捐贈接收函。

提醒:疫情期間享受最新稅收優惠,別忘記相關資料的留存備查

提醒三

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參考1: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

三、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參考2: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

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提醒:

建議企業日常留存好相關合同、協議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業務發生的單據等。對於捐贈的應留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或對方開具的捐贈接收函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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