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一女子購買商鋪,協議簽了、定金交了!然後事情來了

市民蔡女士從潁東區平和·水岸壹號小區看中了一套商鋪,已經交了1萬元定金。由於經濟原因無力支付想退掉,銷售方表示退定金屬違約行為。對此,蔡女士提出質疑,想要回1萬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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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的市民蔡女士想買套商鋪進行投資。她與中束房產中介公司取得聯繫,請其留意樓盤。

4月11日上午10點,蔡女士接到中介公司的電話,在工作人員帶領下,來到位於潁東區的平和·岳家湖公館售樓部看房。據瞭解,該售樓部負責銷售多個樓盤,蔡女士當即看中平和·水岸壹號樓盤位於1樓一間近百平米的商鋪。

蔡女士與置業顧問楊靜進行價格商談,最終以總價148萬元確定下來。當天下午1點,蔡女士和家人季先生再次來到售樓部,簽了《平和·水岸壹號商鋪認購書》,定金為5萬元,蔡女士現場先交了1萬元。

合同簽訂後,蔡女士估算下,每月要支付7000多元月供,她覺得經濟壓力很大。她向置業顧問楊靜表示,不想買了,要求退回1萬元定金。楊靜表示,定金不予退回,交了定金等於認購了。按合同規定,自籤認購書之日起,3-7日還沒有交餘下4萬元定金,之前交的1萬元定金也不退了。

蔡女士坦言,定購此房前她沒有考慮清楚,1萬元定金不予退回,讓她感覺很不愉快。4月16日、17日,蔡女士接了到來自售樓部的電話,通知將剩餘款項交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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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可以找開發商進行協商

日前,記者來到平和·水岸壹號商鋪的售樓部。置業顧問楊靜表示,她屬於名為“合光同晨”的第三方銷售公司,目前為開發商平和置業代售部分樓盤。相關法律中規定,在籤合同時“定金”不予退還。她表示,在與蔡女士及家人籤合同時,“定金不予退還”已經說清楚了。

楊靜告訴記者,如果因銷售方的原因造成客戶不能買房,定金可以退還。客戶方面要求退定金,如有特殊原因,可以另做商量。但目前不是銷售方的原因,銷售方也沒有權利將定金退還給蔡女士。目前,這1萬元定金已經打到開發商賬戶上,蔡女士可以找開發商方面進行協商。

“合光同晨”銷售方相關負責人張女士表示,蔡女士可以開具一些證明,表明目前因經濟困難等原因無法購房,銷售方會將這些證明提交給上級領導,為蔡女士進一步處理。

平和置業負責人張和平表示,蔡女士近段時間可以聯繫他,由他進行協調,將這1萬元定金退還給蔡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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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簽訂認購合同需謹慎

安徽春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剛介紹,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根據《合同法》第115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定的解釋》的第4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

楊剛律師提醒廣大讀者,購買房產前,應仔細瞭解相關法律法規,認真評估自己的經濟實力與需求,然後再決定是否出手。

來源:阜陽城市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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