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交完“定金”開發商卻不賣房了,能否追回定金?

日前,某市區的李軍(化名)先生通過路上發的傳單,瞭解到膠州某小區有房出售,因為價格便宜、戶型不錯,便到售樓中心交了10萬元定金,雙方約定在4個月內湊齊首付並簽署購房合同。

然而,過了兩個月,售樓中心打來電話說房子被開發商收回了,並且定金不退。

眼看著10萬元的購房定金就要打水漂,李先生來到山東島城城陽律師事務所進行求助。談起他的經歷,滿臉愁容的李先生說道:今年4月初,李先生按照傳單介紹去到某售樓中心,並對其中一套樓房頗為心動,置業顧問在旁極力勸說交一筆錢將房子預訂以免被他人搶購,同時也承諾其他事項後續都可以再商量。

李先生於當天支付10萬元作為定金,兩個月後卻接到售樓中心通知房子已被開發商收回,導致購房合同無法簽署,於是李先生提出退還定金的要求,卻遭到了置業顧問的拒絕。置業顧問還特地強調李先生交的是“定金”,按照相關規定不予退還。

購房者交完“定金”開發商卻不賣房了,能否追回定金?

購房者要認真對待每一個環節

那麼,李先生交的“定金”能否在合同未簽訂前要求退還他本人呢?

島城所高巖律師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簽訂定金或訂金協議時,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是哪個ding ,原來在實際訂購活動中,存在兩種ding金——“定金”和“訂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中不低於房款總價20%,預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具有處罰性,如果當事人有一方違約,那就要支付對方相應的賠償。

訂金,沒有法律概念,通常指買賣雙方在具有交易意向後,為表誠意,由買家交給賣家的一筆款項,是可以無條件歸還支付一方的。

由此可以看出,雖然“定金”和“訂金”只有一字之差,意義和後果卻完全不同,因此以後在進行預訂時,一定要看清,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爭端。

購房者交完“定金”開發商卻不賣房了,能否追回定金?

山東島城城陽律師事務所 高巖律師

針對本案,島城所高巖律師認為: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如果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您有涉法疑難問題,請關注“律援行動”,由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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