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暴露法律不完善,該拿什麼“應急”


緊急時期暴露法律不完善,該拿什麼“應急”


當前,全國大部分地區疫情防控已進入常態化階段。常態化防控該如何防?有的地方松,有的地方緊,到底啥標準?基層幹部和法律專家認為,我國有關緊急時期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基層落實一些防控要求時面臨依法治理的困境。(據半月談報道)

法律制度是維護社會公平、社會秩序的基本規則。在社會正常狀態,我國法律制度相對來說是健全的,但在突發疫情的特殊時期,一些現象則暴露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這既因為防疫中出現某些新變化、新情況、新問題,也是因為某些制度本身比較滯後。

比如疫情暴發後,社區、村鎮採取封閉式管理,雖然初衷是好的,效果也很明顯,但被某些居民質疑“不合法”。其中,社區物業保安、志願者會被居民質問“有什麼資格來管我”,即防控人員現實中會遭遇尷尬,這既容易滋生矛盾,也不利於疫情防控。

再比如,一些基層幹部反映,防疫中的不少管控措施,都是為落實上級嚴防死守的要求,臨時自創出來的,但法律依據是什麼?是否符合規範和程序?又如,遇到突發緊急事件時,有的地方習慣於“領導啟動”,而不是應急制度啟動,同樣缺乏制度依據。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疫情防控中暴露的制度缺陷,既是好事也是壞事。為何說“好事”?因為問題暴露會提醒有關方面去完善制度。之所以是“壞事”,原因很簡單,制度缺陷不僅容易滋生矛盾、影響防疫效果,也不利於塑造權力和法律公信力。

由於“法無授權不可為”已經深入人心,那麼某些防疫管控措施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實施,就容易被質疑“濫用權力”。雖然這種“濫用權力”不是謀私而是“為公”,但被質疑總不是好事。所以我們既要理性看待這種“濫用權力”,也要避免被質疑。

對此,法律人士提出三點建議:從國家層面對緊急時期下法律和行政法規進一步細化和授權;推動地方人大、政府加快完善緊急時期配套制度,在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上下功夫;抓住應對疫情契機提升基層依法治理能力。這些建議值得有關方面傾聽。

筆者認為,要解決緊急時期的制度缺陷,一方面是吸取教訓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比如《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制度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暴露了哪些缺陷,急需要相關立法者進行梳理總結,把緊急時期法律制度列為優先立法計劃。

另一方面,以臨時、緊急立法應對緊急時期的法律制度不足。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是完美無缺的,都需要不斷總結完善,讓法律與時俱進。所以,特殊時期暴露的某些制度缺陷也是難免的,我們要予以理解,但更要以靈活高效的立法盡力彌補制度缺陷。

這方面,全國人大和多地人大針對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制定通過相關決定,是“臨時立法”成功範例。但類似於這種“臨時立法”偏少,不能應對疫情帶來的複雜局面。如果各級立法機構以問題為導向,以更多“臨時立法”應對緊急時期制度缺陷,效果可期。

之前“臨時立法”偏少,既因為立法機關比較謹慎,也因為疫情影響立法調研等活動。如今疫情防控形勢明顯好轉且進入常態化,不妨推出更多“臨時立法”應對緊急時期制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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