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強姦後通姦的行為,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2017年7月份,孫女士到工地去看望丈夫黃某,認識了老闆楊某。楊某見孫女士姿色不錯,之後就多次糾纏,均遭孫女士拒絕。

後楊某以辭退其丈夫相威脅,孫女士考慮到丈夫是家裡唯一收入來源,兩個孩子正在上學,被迫與楊某發生了性關係,這樣的不正當關係維持了兩年多。

先強姦後通姦的行為,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每次發生關係後,楊某向孫女士承諾自己離婚後,就娶孫女士,並答應幫忙購買一套住房。

2018年4月份,孫女士丈夫知曉了孫、楊之間的關係,於是提出離婚,孫女士的婚姻面臨破碎。楊某對孫女士施以安慰並承諾回家離婚,但一直未離婚。

2019年8月4日,孫女士找楊某討說法,楊某回絕,孫女士在萬般無奈之下選擇跳樓自殺,後經醫院搶救,生命雖保住,但落得終生殘廢,孫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楊某賠償199萬元。(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審理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被告楊某某雖不存在導致原告盧某某跳橋的客觀行為,也無證據表明其在言語上有刺激原告跳橋的主觀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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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事發兩年前,被告罔顧原告已有家庭的現實,無視社會倫理和道德風俗的約束,貿然開始一段長達兩年的本不應開始的婚外感情,實已埋下難有善局的隱患;

事發當天,在其攜妻與原告爭吵,在局面難以收拾之際,被告本應採取更為迂迴、婉轉的方式結束這段畸戀,其卻口出“兩個都不放”,加劇了原告不安情緒的滋長。

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依照公序良俗原則,酌定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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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方面。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責任應該由有過錯一方來承擔,也就是說,誰有過錯誰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賠償責任人的某個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因果關係才行。如果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而本案中孫女士的自殺行為,與楊某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定的聯繫,但是卻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所以說按照正常情況下,楊某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但是,法律規定是有例外情況的。

如果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法院也可以酌情判決。

本案中法院判定楊某賠償孫女士23萬元,所依據的就是公序良俗原則。

其實,這種判決結果,也是為了向大眾傳遞一個信息:玩弄他人感情的人,一定會付出某種代價,只是時間的早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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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責任方面。

有人肯定在考慮一個問題——楊某是否構成強姦罪?

我們來看一下強姦罪的法律規定,再具體分析。

《刑法》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強姦罪”,就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對婦女造成身體或精神的控制,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具體案件中,“……,後楊某以辭退其丈夫相威脅,……被迫與楊某發生了性關係”,從描述中可以看出,開始時楊某以脅迫手段,強行與孫女士發生性關係,楊某已構成強姦罪。

但是孫、楊之間“這樣的不正當關係維持了兩年多”,說明孫、楊之間存在“先強姦後通姦”的事實,實際上,在之後兩年多時間內,孫、楊之間發生的性行為,基本都是自願發生的,也就不存在強姦的問題。

先強姦後通姦的行為,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

“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可見,上述案件中,想要追究楊某強姦罪的刑事責任,還是蠻有難度的。

【最後】

1、玩弄女性會被懲罰。

老闆楊某玩弄女性,虛假承諾,最終造成嚴重後果,這種行為在道德上,必須受譴責,法院根據公序良俗原則,讓楊某承擔一定的經濟損失,也算是一種懲罰。

2、強姦在前,通姦罪在後,是否應認定強姦罪?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先強姦後通姦”的行為,“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既然沒說“一定不能”,就有例外情況。

也就是說,如果情節比較特殊的話,還有有可能認定強姦罪的。

但是具體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強姦罪,司法解釋並沒有明說,也就很難在實踐中直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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