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女孩约见男网友,遭性侵,如何评价本案?

【基本案情】太原11岁女孩约见网友遭性侵,近日,女孩母亲报警称,自己的孩子遭受了性侵。警方接警后立即开展核查,将涉事男子在原平市家中抓获。据该男子供述,他和女孩只是网友关系,当日女孩表明自己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依旧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11岁女孩约见男网友,遭性侵,如何评价本案?

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未成人被性侵案件屡有发生,人们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深恶痛绝,呼吁立法加大处罚力度,相关部门对此类案件一直采高压打击态势,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下结合刑法及相关规定,展开讨论,敬请指正。

刑法上的妇女及幼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为刑法上的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为刑法上的幼女。区分妇女与幼女,在强奸罪认定及处罚上具有重大意义。

11岁女孩约见男网友,遭性侵,如何评价本案?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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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规定,对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儿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不满十四周岁的,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从重处罚;对于十二至十四周岁之间,由于判断起来有一定难度,如有的女孩子早熟等,根据其衣打扮等很难判断对方是否未满十四周岁,因此,应根据各种情况综合判断,与其发生关系的是妇女还是幼女;对于未满十二周岁的女孩,直接采客观标准,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认定为强奸罪。

本案中,被性侵女孩只有十一周岁,因此,采客观标准,直接认定其为幼女。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及幼女的身心健康,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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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有性的承诺能力,因此,妇女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承诺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幼女由于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因此,幼女对性的承诺无效,即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均涉嫌强奸罪。

男网友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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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在强奸妇女的情况下,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系表里关系,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表明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使得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表明其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相反,如果行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表明妇女放弃了自已性的决定权,为有效的承诺,不可能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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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幼女则不同,由于幼女的身心发育不成熟,没有对自已性的认知能力,因此,幼女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承诺无效,行为人无论是否取得幼女同意,只有与其发生性关系,均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男子网与11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无论男网友是否知道女孩子只有11岁,从客观上直接认定女孩为幼女。根据前述,幼女没有性的认知能力,其对自已性的承诺无效,因此,男网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应对男网友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从重处罚,对男网友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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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实践中,针对未成年女性,及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刑事案件,屡有发生,人们在呼吁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也提出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要求。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因此,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随着网络、手段的普及能通信的发达,人们很容易坠入虚拟的感情中不能自拔,成年人尚且如此,何况未成年的孩子,尤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强烈的好奇心引导下,极易发生被性侵的问题,因此,家长、学校等应加大引导力度,相关部位应保护高压的打击姿态,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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