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發佈5起涉窨井蓋刑事犯罪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對依法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失職瀆職犯罪相關法律適用作出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5個涉窨井蓋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濟南檢察機關辦理的張某某翫忽職守案入選。

“兩高一部”因何為窨井蓋專門出臺《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萬春表示,窨井蓋雖小,但關係到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干係重大。近年來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僅2017至2019年新聞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餘件。涉窨井蓋相關犯罪,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反映強烈,司法機關應當以高度的政治自覺和擔當,加強對涉窨井蓋相關犯罪的打擊,進一步嚴密法網,推動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近年來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時有發生,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相關事件背後涉嫌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少,司法打擊不夠精準、不夠有力。司法實踐中,對於盜竊、破壞窨井蓋等犯罪,一些案件罪名適用不準確,罪責刑不相適應,處罰過於寬緩。窨井“吃人、傷人”與窨井管理部門疏於、怠於履行監管職責或者履職不當有重要關係,但長期以來相關失職瀆職等行為未被追究。面對這些問題,迫切需要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文件,增強司法打擊質效。

盜竊、破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而不僅僅是公共財物所有權。對於此類犯罪行為,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認定,而應當適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意見》將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放在首位,對於盜竊、破壞窨井蓋的行為,根據窨井蓋所處的位置和行為方式分別認定是否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明確涉窨井蓋相關失職瀆職犯罪等內容。

《意見》規定了盜竊、破壞窨井蓋類犯罪的法律適用原則,明確指出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中心、廠區、社區、院落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盜竊、破壞以上兩種情形以外其他場所的窨井蓋的行為,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以上兩類犯罪的法律適用,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移動窨井蓋或者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窨井蓋管理人員的職務犯罪,是《意見》的重要內容。《意見》規定,負有決定、管理、監督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窨井蓋採購、施工、驗收、使用、檢查過程中翫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窨井蓋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窨井蓋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翫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翫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對窨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人員墜井等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負責人不及時修復電動車駕駛員墜井摔死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5個涉窨井蓋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濟南檢察機關辦理的張某某翫忽職守案入選。

被告人張某某系山東省濟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人,負責濟南機場路施工質量問題。機場路建成通車後,張某某知道機場路存在窨井蓋缺失、損壞等情況,市民多有投訴,但其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查清窨井蓋缺失情況並及時修復,致使機場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隱患。2015年9月,劉某甲駕駛電動兩輪車在機場路跌入窨井摔死。案發後,張某某積極賠償損失、認罪悔罪。2018年6月,張某某犯翫忽職守罪,被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的警示意義在於,對窨井蓋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要切實負起管理責任,維護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本案被告人知道自己所負責的路段存在井蓋缺失、破損問題,卻怠於履行職責,以致發生人員死亡事故,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記者 宗兆洋

編輯 劉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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