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第三人賣房,又覺得房子賣便宜了,原告要求撤銷合同被法院駁回

近年來,房屋買賣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熱點,糾紛產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由於賣方欲提高房價而拒絕履行合同,或者賣方故意拖延、不及時配合買方辦理相關手續,或者因政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獲取買房資格或無法支付房款等。然而,大家聽說過公證委託第三人賣房,又覺得房子賣便宜了而要撤銷買賣合同的嗎?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案。

楊某夫婦正好打算在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區買房,就在中介處留了電話,經中介聯繫,楊某夫婦看中了該套房屋,談妥了價格。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楊某夫婦看到吳某帶有經公證過的委託書及房屋產權證,便通過中介簽訂了買賣合同,吳某在委託代理人處簽名並代孫某在出賣人處簽了名,隨後又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楊某夫婦以835萬元買下了該套房屋並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構築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然而,當孫某得知房屋以835萬元的價格出售後,認為售價低於市場價格的70%,屬於顯失公平,並且認為雖然簽署了公證委託書,委託吳某出售房屋,但本質上起因於債務關係,出售房屋並非他的真實意思表示,於是起訴至吳中法院,要求撤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蘇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產權恢復至孫某名下。

“法官提醒”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法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特別是在從事較為重大民事行為時,更要慎重考慮且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同時,無論是買賣雙方還是中介公司,都應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法官提醒大家,在二手房交易中,要嚴格審查房屋的權屬,簽訂購房協議之前應要求對方提供房屋權屬證書或購房證明等相關材料,併到房管局查詢房屋上負載權利的情況;合同約定應明確網籤時間、滌除抵押權、資金託管、戶口遷移、違約金等問題,預防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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