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婦女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錯了!

農業部農研中心在固定觀察點的抽樣顯示,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權證上沒有登記姓名,農村婦女宅基地、宅基地上房屋權益受侵犯的現象嚴重,帶來了大量社會問題。

農村婦女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錯了!

圖片來自網絡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中辦廳字〔2001〕9號)再次強調男女平權原則,規定“農村婦女無論是否婚嫁都應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有關經濟權益”。

由此可見,法律法規及政策明確強調保障婦女的宅基地權益,婦女同男子一樣,享有平等的宅基地權益。目前,我國農村關於宅基地的使用制度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憲法》《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確定的“一戶一宅”這一基本國策,二是按照民俗鄉規的民主自治,具體表現為村委會或村民大會決定宅基地的分配程序和辦法。

然而實踐中,“民主自治”卻成為村規民約對婦女宅基地使用權“合法侵害”的依據,村委會經常以各種理由不給離婚婦女、外嫁女、喪偶婦女等婦女群體分配宅基地。立法規定與村規民約、農村“從夫居”等傳統觀念的衝突,導致了農村婦女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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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應如何保障農村婦女的宅基地合法權益?

1.明確“一戶一宅”不等於“一子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即“一戶一宅”。依據農村傳統習慣,子女婚後才分立為“戶”,因而未嫁女必然不能成為單獨的戶;而已婚婦女是依附於丈夫才能共享宅基地及其權益,若離婚後其單獨的權益幾乎不存在,也沒有住所,因此也不能申請立戶。

但我們也說,這是“依據農村傳統習慣”,並非法律明文規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關於土地房屋戶籍等的相關規定並不完全符合農村的現實情況,因此需要各省市視各自現實狀況,制定條例彌補漏洞,如江西婦聯、國土資源廳聯合發佈的《關於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通知》便明確提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聯繫在一起,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並共同生活的夫妻及其他相關權益人都享有使用宅基地的權益。確權登記發證時,戶主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家庭女性成員與男性成員平等享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益。 ”

對於有宅基地的,應當將夫妻雙方的名字都寫進確權證;尚未取得宅基地的,則應當明確、細化“一戶一宅”的規定,保障婦女的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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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兩證一體”為房地分別登記

目前我國除了極少部分地區的試點外,絕大部分農村實行“兩證一體”的登記制度。在這種情況下,農村房屋所有權人並無城市房屋所有權人持有的房屋產權證,只有宅基地使用證書用以證明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即“兩證一體”。宅基地使用及房屋實行“房隨地走”的政策,因此由於婦女在宅基地使用權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直接影響其對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權的行使。若能使農村宅基地的土地證與房產證兩證分開,婦女就能在法律層面享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能夠主張自己對房屋的財產權利。故應當完善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制度,改“兩證一體”為房地分別登記制度。

河南省某區人民法院曾在2017年對一起關於外嫁女的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作出判決,對外嫁女的“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予以肯定。可以說,某些地方法院已通過判決的形式對宅基地與宅基地上房屋使用權予以分離,這無疑是有利於婦女的宅基地權益保障的。

農村婦女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不僅應在法律上給予其充分的保障,也要在制度、觀念、立法執法等方面解決。而婦女更應該積極行動,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鬥爭。若您關於宅基地權益有其它的疑問,歡迎留言或私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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