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如何管理“老年代步車”?

關於“老年代步車”,支持者認為能促進“特色”汽車產業發展,解決特定區域和人群的出行需求;反對者則認為它盲目發展,駕駛人往往置自己和別人的生命於不顧,給本來已經擁擠不堪的道路交通“亂上添亂”。那麼,國外有沒有此類車輛?他們又是如何管理的呢?

1“低速電動車”在國外叫什麼?

在我國,“低速電動車”俗稱“老年代步車”、“老年助力車”、“老年電動車”。其實,其他國家也少量存在此類車輛。

1998年,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就把這種車定義為“低速車輛”。

日本國土交通省規定這種低速電動車屬於“超小型交通工具”,還有一部專門針對它設立的制度:《超小型交通工具認證制度》。

歐洲稱這種車型為“輕型四輪車”(Light quadricycle),在法國最為常見。其原型是開放式全地形車,是一種可以在複雜地形上行駛的車輛,俗稱沙灘車。名字雖然有所差異,但都是這種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有四個車輪、外形類似乘用車的車輛。

2國外這類車的數量多嗎?

國外“低速電動車”數量總體不多,以美國為例,2008年全美低速車輛保有量約4.5萬輛,近幾年增速還非常緩慢,佔汽車保有量的比例不足0.02%。

國外如何管理“老年代步車”?

▲美國低速電動車。

在日本,這個數字更小。日本的低速電動車需要汽車廠商與地方政府合作,在少量地區進行試點使用,每年試用量僅約4000臺。

3國外如何管理?

在美國,產品責任法的嚴格要求和對違法企業的天價罰款,使生產和銷售的企業根本不敢越雷池半步,更沒有膽量向消費者推銷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其他國家的管理也極其嚴格——

首先,最高行駛速度有限定標準。

為了保障“低速電動車”的行車安全,各國對這種低速電動車的最高行駛速度都有嚴格規定:美國是32-40km/h之間,歐盟是不得超過45km/h,不符合規定的都不允許流入市場。

其次,准入條件及產品安全標準有明確的規定。

歐盟:輕型四輪車的座位數不能超過2個,整車整備質量最大為425kg,發動機排量不大於50ml或電動機持續輸出功率不大於6kw。

日本:對車型大小、性能等條件也進行了限定,並限定核載人數為2人以下,額定輸出功率在8kw以下。

國外如何管理“老年代步車”?

▲日本超小型交通工具主要標準要求。

4在國外使用需滿足什麼條件?

符合准入條件及產品安全標準,只是低速電動車可以上路的前提。若要駕駛這種“低速電動車”,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需持有駕照。

美國要求駕駛低速車輛需要持有小汽車駕駛證。

日本要求駕駛者必須持有駕照或接受必要培訓,並且只能在採取了交通安全特別保障措施的地方行駛,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駛等。

歐盟規定持有AM類駕照可駕駛輕型四輪車,駕照申請人的最低年齡是16週歲。其中,法國申請AM類駕照要接受理論培訓和技能培訓,技能培訓的時間為7小時;英國申請AM類駕照要接受強制性基礎培訓,還要通過摩托車理論考試和兩輪駕駛技能考試;德國申請AM類駕照的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試,技能考試包括安全控制和城鎮路面駕駛。

需要登記、註冊、檢驗。

美國要求車輛辦理註冊登記,購買保險。低速電動車最終能否上路,取決於基層的市或鎮政府。

日本不允許私人購買,只能採用免費試用、租賃共享等方式試用,一般需要按照輕型汽車牌照要求註冊登記,登記前車輛需要專門檢驗。申請試點時,需要地方政府或團體形成詳細實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確交通部門、汽車企業及協會、地方政府、車輛使用者等各方的具體責任和義務,方案報國土交通省下屬運輸支局同意後實施。

需要在固定的行駛區域或路線上行駛。

日本《超小型交通工具認證制度》明確不允許在高速公路行駛。

國外如何管理“老年代步車”?

▲美國加利福尼亞棕櫚沙漠市高爾夫車道規劃圖。

總的來看,在具體實踐中,北美、日本等國家和地區通過限定固定行駛區域或路線、設定企業准入條件和產品安全標準、設定嚴苛的使用保障條件等措施,儘可能地保證低速電動車的合法、安全行駛。

5國外社會各界對它有什麼看法?

雖然各種標準都為了儘可能地保證低速電動車的合法安全行駛,但國外社會各界對“低速電動車“的態度卻是爭議不斷。根本原因就在於,“低速電動車”的安全隱患比較高。

多國相關部門認為安全隱患高。

2010年,美國高速公路安全保險協會(IIHS)在市場上購買了低速電動車,將它與最小尺寸的常規乘用車Smart Fortwo(下圖右藍色車輛)進行碰撞測試,結果低速電動車乘員在碰撞中受到了致命傷害。

國外如何管理“老年代步車”?

▲IIHS對低速電動車與乘用車Smart Fortwo的碰撞測試。

加拿大運輸部也曾購買低速電動車進行碰撞測試,結果顯示該類車輛無法為乘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

日本事故統計數據表明,包括低速電動車在內的輕型車輛,事故中重傷或致死概率是普通乘用車的2倍多。

奧地利事故統計分析結果表明,輕型四輪車事故致死率幾乎是普通乘用車的10倍。

國外如何管理“老年代步車”?

▲歐洲輕型四輪車和普通乘用車碰撞對比。

歐洲市場上大部分輕型四輪車都無法通過歐盟新車碰撞測試。德國保險協會事故研究部門和安聯技術中心進行了輕型四輪車追尾測試、正面碰撞測試和側面碰撞測試。結果表明,輕型四輪車的安全性能難以達到普通乘用車的水平,在碰撞事故中乘員出現嚴重傷害的風險極大。

政府及各類社會組織對“低速電動車”的爭議不斷。

由於“低速電動車”上道路行駛存在顯而易見的安全隱患,美國聯邦政府、公路安全促進協會、消費者協會、保險協會等極力反對其上道路行駛。

近年來,聯邦政府多次強調低速車輛碰撞防護性能差,行駛速度低,上公共道路行駛時無法有效保障乘員安全,因此禁止低速車輛在聯邦投資的任何道路上行駛,並否決新增最高速度為56km/h 的“中速車輛”車型定義、安全標準的議案。

美國的相關專家還建議政府,考慮限制低速電動車僅在當初設計所要行駛的低風險交通環境(如最高限速40km/h以下或專用道路)中使用。

歐洲相關專家建議,應將其嚴格限定在封閉區域使用。

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考慮到“低速電動車”無法為乘員提供足夠的安全保護,不允許此類車輛在公共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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