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打聽干預辦案行為將記錄在案 對知情不報者嚴肅追責

近日,深圳市紀委監委出臺《深圳市紀檢監察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登記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打聽過問干預案件的具體情形做了界定,紀檢監察干部一旦違規將被追責。

據介紹,《辦法》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屬於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非因履職需要、未經審批程序,打聽、過問信訪受理、問題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審查調查、案件審理和移送司法、巡察、案件監督管理等工作中正在辦理、尚未公開信息的;介紹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與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私下見面或通過其他方式溝通聯繫的;違規要求接觸或未經批准接觸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的;為被審查調查人說情打招呼,要求給予特殊照顧或開脫、減輕責任的;以反映情況為由私自為被審查調查人轉遞材料的;為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分析案情、出謀劃策、幫助規避或對抗審查的;越權對監督執紀監察工作提出具體意見或傾向性意見,干擾正常工作的;以利誘、威脅、恐嚇等方式向紀檢監察辦案人員施加影響和壓力,阻撓正常工作的;打聽、過問擬選拔任用幹部廉政審核回覆意見內容、簽署進展的,等等。

對於外界打聽案情等違規行為,《辦法》除要求紀檢監察干部明確說“不”外,對於誰來打聽、打聽了什麼都要悉數記錄在案、全程留痕、主動上報、嚴肅處理。一旦發生違規行為,將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相關人員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調整崗位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辦法》特別規定,紀檢監察干部授意、縱容親屬或他人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視同該紀檢監察干部的共同行為。與此同時,這一規定的適用範圍也覆蓋所有可能發生違規行為的人群,包括市、區紀檢監察機關幹部職工,抽調、借調、聘用人員,紀檢監察機關離退休人員,以及市區兩級巡察機構工作人員。

《辦法》還明確規定,受請託人遲報、瞞報的,視情節依紀依法處理;部門領導、分管領導授意不登記或壓制登記的,追究領導責任。

“紀委監委工作人員首先必須嚴守工作紀律,杜絕跑風漏氣、辦人情案關係案等現象出現”,深圳市紀委監委幹部監督室有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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