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约定不明,法院判担保人虽超过6个月也应连带偿还

因约定不明,法院判担保人虽超过6个月也应连带偿还

现实生活中,借款的事情经常发生。有时出借人为了有所保证,通常会要求担保人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但下面的这个案例,法院为何判决担保人超过了6个月担保期,还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情】

2015年11月27日,曲阳县燕赵镇西么罗村赵某因买大货车跑运输缺少周转资金,向朋友刘某借款40000元,并约定月息1分5,借款期限一年,并由同村李某进行担保,同时约定保证期到借款人的全部借款本息还清时止。

借款到期后,由于手头紧张赵某只偿还刘某10000元和相应利息,尚欠本金30000元。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要,赵、李二人未还,于是2018年3月14日刘某向法院起诉。

【审理】

4月1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因此,担保人李某理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

2018年5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担保责任,因借条中约定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应视为对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确,根据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而李某应依法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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