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宋朝的丁克一族,东南不举子

“不举子”是宋朝时期的社会现象,也叫“生子不举”,即生了孩子不养育,把婴溺死或扔掉。

宋朝的沉重税负是宋朝出现广泛的杀婴现象、杀婴习俗的原因之一。“不举子”现象,古代社会一般发生在极少数极端贫困的家庭之中,或发生在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的民不聊生时期。但是在宋朝,即使是没有灾害与战争动乱的阶段,宋朝仍然出现广泛的“不举子”现象,并演变成一种社会习俗——杀婴习俗。

来自宋朝的丁克一族,东南不举子

苏轼在《与朱鄂州书一首》中说:荆湖北路(今湖北一带),“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东坡被贬黄州时(今湖北黄冈县),见“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东坡志林》)。为了不让孩子在贫苦中遭受磨难而将之溺死,算得上是某种形式上的溺爱了吧。

来自宋朝的丁克一族,东南不举子

士大夫当然不会这样想,当时一些士大夫曾加以严厉斥责,“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宋史·范如圭传》),要求政府严刑禁止。朝廷确也采取多种措施,企图加以制止,但不举子风俗并不见好转,禁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还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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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士大夫是在为民着想、引领向善。实际上,不举子的主要原因在于宋朝的苛捐杂税。宋朝朝廷不但承继了以往各朝的苛捐杂税,而且还增加了许多敛民新法,其中丁赋(人头税)成为广大民众的沉重负担,

而丁赋又以东南地区最重(有没有似曾相识?)。蔡襄《端明集》卷二六谈到,福建“泉州、漳州、兴化军,人户每年输纳身丁米七斗五升”。《淳熙三山志》卷十载,三山地区(今福州)“咸平初,夏税及身丁钱总二万九千七百有余,大中祥符四年,诏放身丁钱,独夏税七千六十九贯有奇”。身丁钱高达夏税的三倍之多。朱熹《朱子语类》中也说到,两浙地区“丁钱至有三千五百者”。可见宋代的各色人头税花样百出,沉重不堪。范成大说:“处州(今浙江丽水)丁钱太重,遂有不举子之风。”《宋会要辑稿·食货》载:“湖州丁绢最重,至生子不举。”赵善燎《自警篇·济人》云:“浙民岁输身丁钱绢,民生子即弃之,稍长即杀之。”连宋朝皇帝都承认,“民为身丁钱,至生子不举”(《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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