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資調整,禁發津貼,收入驟降,這是真的麼?

公務員工資調整,禁發津貼,收入驟降,這是真的麼?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嚴禁自行出臺政策發放工資津貼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關於工資津貼補貼有關規定,堅決杜絕違規發放工資津貼補貼。財政、人社、審計部門要對工資津貼補貼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不少公務員朋友都很緊張,但我們得理智的看待這個通知,分析文件中涉及到哪些津貼,會影響哪些人?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裡面規定了如下幾條情形屬於違規發放津補貼: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併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公務員工資調整,禁發津貼,收入驟降,這是真的麼?

我來舉些例子,通俗易懂地為大家解釋下:

第一、

違規新設項目或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補貼:比如,原來部分經濟特區有所謂的特區補貼,這個錢經過改革後,已經納入了當地公務員的生活補貼。那麼,現在如果再發放特區補貼,就不行。

第二、

巧立名目發放獎金:這個是現實中最常見的現象。比如,有些單位年底評選優質服務處室、創新創優成果,為獲獎的同志發放獎金,不可以;

第三、

對於絕大部分公務員來說,加班費、值班費,未休假補貼,以後都不允許發,因為公務員法規定,加班的只能給予補休。

其實從政策上來看,禁發津貼影響的主要是區縣一級的公務員,到了鄉鎮街道一級的公務員,那應該受影響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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