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轉發《辦法》全面部署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新華社北京5月28日電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2017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座談會會議精神,切實加強財政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落實資金監管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辦法》對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辦法》明確,扶貧項目資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為如期實現脫貧目標,支持脫貧攻堅項目(含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項目)的各類財政資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於產業扶貧、易地扶貧搬遷、就業扶貧、危房改造、教育扶貧、健康扶貧、生態扶貧、基本醫療、社會救助、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光伏扶貧、旅遊扶貧、文化扶貧等項目資金。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應遵循目標導向、注重效果,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全程跟蹤、創新管理,壓實責任、減輕負擔的原則。

《辦法》要求,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對扶貧項目相關資金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一是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單位預算時,科學合理測算扶貧項目資金需求,設定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未按照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納入扶貧項目庫,不得申請相關預算。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扶貧項目績效目標審核,並將績效目標隨預算一同批覆。二是預算執行中,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執行監控機制,組織資金使用單位定期對預算和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三是預算執行終了,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資金使用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各級財政和扶貧部門根據需要,選擇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

《辦法》提出,績效自評結果和抽查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改進管理、調整財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和扶貧部門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績效目標、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結果等績效信息要依法予以公開。

《辦法》還對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情況考核,以及績效管理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國辦轉發《辦法》全面部署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中國社會扶貧網(扶貧媒體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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