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鬧伴娘”等行為到何種程度會受刑事處罰?

近年來,部分地區的“鬧伴娘”行為飽受詬病,一場鬧劇不僅傷害了當事人,還觸犯了法律。

「热点」“闹伴娘”等行为到何种程度会受刑事处罚?

所謂的“玩笑”“風俗”絕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理由。除此之外,還有一類情況在生活中更容易遇到,大多數人每天都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通勤,有這樣一類犯罪分子,利用地鐵公交等封閉空間,公然在公共場所猥褻他人,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热点」“闹伴娘”等行为到何种程度会受刑事处罚?

到何種程度會受刑事處罰?

裁判規則

1.結夥假借民族風俗強行摟抱亂摸婦女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系共同犯罪——畢石林等強制猥褻婦女、兒童案

裁判要旨:行為人假借民族風俗為藉口,公然在街道上強行將路過的婦女拖回村莊,實施強行摟抱、亂摸等行為,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

案號 (2008)石刑初字第147號

審理法院 雲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在火車臥鋪車廂內實施猥褻的屬於在公共場所猥褻的情形——吳玉濱強姦、猥褻兒童案

裁判要旨: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學校等區域,這些區域往往人來人往、人流量大,且人數不特定,在這種情況下實施猥褻行為,情節更為惡劣,應當重罰。本案中的火車臥鋪車廂符合上述特徵,可視為公共場所。

案號:(2012)呼鐵中刑初字第1號

審理法院 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3.乘婦女熟睡之機偷偷地進行撫摸、玩弄,構成強制猥褻罪——範春華強制猥褻婦女案

裁判要旨:乘婦女熟睡之機偷偷地進行撫摸、玩弄的,屬於採用其他強制手段猥褻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

審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市人民法院

4.不論行為人出於何種目的,不論在何種場所,對故意使婦女露體的案件,應一律定性為強制侮辱罪——楊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案

裁判要旨:不論行為人出於何種目的,不論在什麼場所,對故意使婦女露體的案件,應一律定性為強制侮辱婦女罪。區分強制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不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刺激或滿足性慾的目的,也不看被害婦女是否特定,而是看行為在客觀上是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權還是單純侵犯了婦女的人格、名譽。

司法觀點

強制猥褻他人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體

《刑法修正案(九)》以前,通說認為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婦女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利。(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第五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472頁)《刑法修正案(九)》以後,依照通說,本罪侵害的客體應當擴展為他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利。我們認為,通說的觀點過於寬泛,和其他犯罪諸如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難以區分。具體而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性自由權,具體包括忍受性權利的自願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論》(第6版),王昭武、劉明祥譯,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0頁注[1]。)

2.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即年滿十四周歲的人。《刑法修正案(九)》頒佈前,犯罪對象僅限於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而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十四周歲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所謂強制猥褻,是指除性交以外的違揹他人性意願或性感情的行為。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性有關且引會起被害人的性厭惡感或性羞恥感,具體方式多種多樣,一般包括下列情形:

其一,直接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包括行為人親自實施猥褻行為或者將被害人強制以後讓第三人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例如,強脫被害人的貼身衣服,使被害人露出陰部等性私密區;抓摸女性乳房、臀部;強行將異物插入被害者肛門;給被害人拍裸照等。

其二,強迫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例如,強制被害者摳摸自己的陰部;強制讓被害人給行為人口交等。

猥褻他人要用強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為強制體現了被害人對性意願的違背。強制包括但不限於暴力和脅迫。所謂暴力,是指對他人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使他人不敢、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他人採取威脅、恐嚇等精神強制的方法,使婦女不得反抗。所謂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難以反抗的手段。例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等方法使他人陷入不知反抗狀態後,對他人進行猥褻的。

有的觀點認為,行為人客觀上採用強制的方法,必須達到足以使被害人難以反抗的程度,(劉豔紅主編:《刑法學各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頁。)使被害人喪失性自主權,淪為行為人滿足其性慾的工具。(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修訂五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62頁。)

我們認為,對於“強制”不能做狹義的理解,只要行為人在實施猥褻行為時被害人難以反抗即可,並不要求被害人完全喪失反抗的可能性。例如,行為人在地鐵上趁一女性不備,從背後伸手抓摸該女子的乳房,該女子反應過來後大聲呼喊,男子隨即逃離。該案中,行為人並沒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在其實施猥褻行為時,被害人來不及提防,且該行為明顯違背被害人意願,應當認定為強制猥褻。但是對於偷拍女性裙底,往他人手機上發淫穢信息或者打電話時講色情語言等行為,因為不具有強制性,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行為。

現實中,也存在非利用外在強制的方式實施猥褻的,譬如,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之際實施猥褻的;醫生在就診時以檢查為名對病人進行猥褻的。此等情形,看起來貌似不具備本罪要求的強制性,但實際上並非如此,被害人之所以沒有反抗,要麼是因為熟睡中,不具有清醒的意識能力,要麼是被害人對行為的性質產生認識錯誤,沒有發現行為的真實性。但是此類行為在客觀上已明顯違背被害人的性意願,如果被害人能夠認識到行為的性質,也會引起被害人的性厭惡感或性羞恥感。

刑法規定的暴力、脅迫等手段是行為人為了猥褻,排除行為行使障礙的先行為,並非猥褻行為的本身要素。一般情形下被害人不可能任由行為人進行猥褻,所以行為人往往會使用強制方式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但是,當被害人因為某種主觀原因對猥褻行為沒有意識到而沒有反抗時,作為猥褻行為的先行為——強制方式就沒有實施的必要了。然而,客觀上對他人的性自由權的侵害並沒有減弱。所以,對於此類行為,應認定為強制猥褻。

其他情節惡劣,是指除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他人以外的惡劣情節,例如,因猥褻他人致被害人嚴重精神抑鬱,或者導致被害人自殺、因自殺而重傷等情形。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行為人既可以對異性實施猥褻行為,也可以對同性實施猥褻行為。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猥褻行為會產生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國內多數觀點認為,本罪具有滿足行為人性慾或者追求性刺激的目的。(參見趙秉志主編:《新刑法教程》(第四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463頁;謝瑞智:《刑法概論Ⅱ——刑法分則》,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214頁。)

我們認為,猥褻行為屬於規範性要素,除了事實要素以外,尚含有價值要素,而行為人的內心傾向非常曖昧、籠統,將此要素予以考慮,勢必加深判斷上的困難。(陳子平:《刑法各論(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242頁。)此外,猥褻行為的危害在於對性自主權的侵害,這種侵害是一個客觀事實的判斷,不會因為行為人主觀目的或傾向的存在而改變。若把主觀意圖作為考量因素,不僅模糊了猥褻行為的本質,而且會放縱一部分猥褻行為逃脫刑法制裁。因此,主觀目的不應當是本罪的考量因素,只要主觀上存在故意就可以了。

(摘自《解釋與適用》,時延安、王爍、劉傳稿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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