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劍」拒不協助、惡意阻擾法院執行……這些行為,後果很嚴重!

破解執行難,離不開全社會共同努力。然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時常會碰到有協助執行義務的部門和個人各種阻礙行為。一些協助執行義務人認為自己不是被執行人,法院不能強制執行,進而無視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有部分協助義務人因怕遭到被執行人打擊報復,不敢協助法院執行;更有部分協助義務人因與被執行人有某種親密關係,不但不配合,還會以各種行為阻礙法院執行。殊不知,拒不協助法院執行,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我國法律規定,拒絕協助執行,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亮剑」拒不协助、恶意阻扰法院执行……这些行为,后果很严重!

發生在杭州法院的真實案例告訴您,以下行為要不得:

「亮剑」拒不协助、恶意阻扰法院执行……这些行为,后果很严重!

Case

1

物業工作人員拒不協助法院執行,

惡語辱罵,被拘留

2018年5月2日,建德法院執行幹警帶著兩名評估人員,前往某小區依法對被執行人周某名下的3處房產進行評估。瞭解到被執行人周某的房屋鑰匙現由物業保管,執行幹警遂致電物業工作人員小李,要求其配合評估工作,協助開門。可是小李到達現場後罵罵咧咧,態度蠻橫甚至辱罵執行幹警,其間還以上廁所為由企圖離開。鑑於案外人小李的行為已妨礙了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影響該房屋的拍賣準備工作,執法幹警將其帶回法院。

“早上有外來客車偷我們小區水,我心裡比較毛躁”,“他們(指被執行人)物業費還沒交”……在法院,小李說著自己心情激動的原因,併為自己不配合法院執行、辱罵執行幹警的行為道歉。

Case

2

銀行拒不協助法院保全,被罰30萬

2015年2月15日,經開區法院工作人員至杭州某銀行支行對一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進行財產保全工作,該支行工作人員以該行的開戶人為“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駐杭州辦事處”與該案民事裁定書中的被告為“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名稱不一致為由,拒絕協助辦理凍結措施。經法院工作人員釋明有關情況,並明確告知相關法律規定及不予協助需承擔的法律後果後,該支行工作人員仍拒絕協助辦理凍結措施。次日,經開區法院工作人員再次前往該支行要求其協助辦理凍結措施,該支行工作人員依然拒絕辦理,導致涉案公司賬戶上的19.9萬餘元款項被轉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及《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經開區法院向該支行作出了

罰款30萬元的《罰款決定書》,並責令限期追回被轉走的款項,同時向該銀行發出司法建議。

Case

3

案外人承租涉案房產拒不騰退,

被強制遷出並罰款

申請執行人史某因被執行人洪某、王某拒不履行下城法院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向下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拍賣洪某、王某抵押給他的杭州市蕭山區北幹街道的一處房產,並以拍賣、變賣或折價後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下城法院執行人員前往涉案房產現場查看時,卻發現裡面住著案外人朱某。朱某稱房子是康某租給他的,讓法院有事找康某說。

經調查發現,案外人康某通過倒籤虛假租賃協議並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的方式,對抗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申請人史某的抵押權。康某與房主洪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經蕭山法院一審判決、杭州中院二審撤銷,確認康某的租賃權無法對抗本案申請人史某的抵押權。

但康某以轉租形式將涉案房產交給案外人朱某使用,涉案房產承租人朱某經法院多次敦促,仍拒不騰空。2018年3月14日,執行人員再次到涉案房產處張貼騰房公告,責令朱某10日內騰空,但朱某仍置之不理。

Case

4

社區幹部拒不配合法院保全,

態度蠻橫,被罰款

2017年11月15日,申請人王某因與被執行人陳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經開區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11月28日,經開區法院執行幹警前往被執行人擁有分紅收益性收入款項的某社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社區作為第三方協助義務人,協助法院執行兩被執行人在社區的分紅款435000元。但該社區治保主任馬某強硬拒絕協助執行要求

,且態度極為蠻橫,並存在藐視司法權威、無理質疑法院執行人員工作的言語侮辱及推搡行為

鑑於馬某的行為已經妨礙了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嚴重影響了相關財產的保全進程,法院增派執行幹警將馬某帶回法院進行批評教育。鑑於馬某事後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提交悔過書,承諾將積極配合支持法院執法工作,經開區法院最後決定對其從輕處理,罰款5000元以示懲戒。

Case

5

老闆包庇員工,

阻撓法院執行,被罰款

葉某申請執行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富陽法院於2017年3月立案執行,執行標的25000元。案件執行中,該院執行人員多次查控李某名下財產並無收穫,多次前往李某戶籍住所地也無法找到其下落。在將其納入失信黑名單後,該案暫時進入終結程序。

Case

6

中學副校長拒籤《協助執行通知書》,

擅自支付查封款項,被罰萬元並責令追回

某建設有限公司因債務糾紛,被訴至法院並強制執行,經開區法院依法查封了該公司賬戶。

2016年2月3日,得知被執行人某建設有限公司在杭州某中學還有工程款可領取,經開區法院以電話的方式通知該中學,要求協助扣留工程款,該校副校長夏某口頭承諾予以協助。同年3月2日,經開區法院專程前往該中學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明確該中學作為第三方協助義務人,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但該校副校長夏某以當時其辦公室有很多討要工程款的人員在場為由,拒絕簽收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後通過調查發現,該中學於2016年2月4日、3月2日,分兩次

以現金支票的方式支付給某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404餘萬元,導致該筆款項流入被執行人關聯公司賬戶,並被悉數轉走,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

鑑於第三方協助義務人的行為已經妨礙了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影響了相關財產的扣划進程,經開區法院對夏某做出了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並責令追回轉走款項

「亮剑」拒不协助、恶意阻扰法院执行……这些行为,后果很严重!

執行法官有話說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是運用國家權力強制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的公力救濟。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是協助對象應盡的義務,在解決執行難的征程中,只有社會公眾的配合和支持,法院的執行工作才能發揮力量,才能使法院的判決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堅實防線。請您對法院執行工作多一份理解、配合和支持,我們願和您共同努力,營造誠實守信、互惠互助的良好氛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個人協助的,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時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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