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合同就束之高閣?律師和法務必須掌握的合同動態化管理法

要點速覽

合同的生命不僅限於合同文本的生成,而在於通過履行實現合同的目的或宗旨。履行過程又極易發生磕碰、爭議,甚至與訂立合約初衷相去甚遠,就更應確保己方始終控制全局、協調各方。

合同是公司法務和律師在工作中必備內容,但很多人注重了合同的起草、修改和簽訂,卻容易忽視合同管理。事實上,合同的生命在於履行,有效地合同管理可以幫助公司減少運營過程中發生的法律風險,從而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

合同管理指的就是負有管理職責的人或部門,根據交易的目的或宗旨,並遵循交易內容或交易對象本身的性質或規律,加以合理合法釐定,整理好文本並加以有機規範,並就整個交易過程適時提示、約束、監督及階段性實施或履行完畢後加以妥善保管。

通常而言,合同管理可以劃分合同文本的管理和合同動態化管理兩個部分。

合同文本的管理 合約載體的歸屬

合同文本管理主要涉及合同文本的規範、系統化,合同履行過程各類證據或文書的固定,合同檔案管理三部分。

合同文本的規範與系統

合同文本的規範,著重於合同範本的錘鍊和適時更新。合同文本首先應根據《合同法》規定,至少得滿足《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主要條款,而不至於殘缺不全。

當然,現實中,針對不同的交易對象、交易事項、交易額可以隨機靈活處理,如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或日常細小辦公用品時,便沒有必要長篇大論,約定過於細緻,過於嚴謹,這樣會顯得缺乏人情味與變通,也與重人情的國情不相容,反而讓人覺得過於機械而不可理喻。除小額、零星交易外,儘可能讓合同文本形式完備,內容詳盡,便於合同履行過程中有章可循,減少分歧的可能性,加強現實可操作性。

同時,在文本規範的前提下,還需要圍繞合同交易特定情形,準備好系列文件,比如在借款法律關係中,除草擬好借款合同文本外,還需準備好借條、擔保合同等文件;如果涉及公司作為擔保人的,還需準備召集股東臨時會議的通知、議題內容及對外提供擔保議題的股東會決議文本等材料,除此外,還應蒐集有關主體身份的材料、交易合同涉及的背景資料及關聯合同文本等。

筆者建議,就單一合同交易,事前羅列材料清單和控制流程,利於促成合同的規範和系統化,從而做到“疏而不漏”。

合同履行中各類證據或文書的固定

合同交易的履行並非按既定的合同內容約定進行,而是變動不居、千變萬化的。比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可能涉及圖紙的修改,地質特殊情況,進度款撥付糾紛或資金斷鏈,國家法律法規修改,不可抗力事件,農民工群體事件,安全事故,施工工期超期等變化。

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各方需隨時蒐集、固化相應證據並加以整理保存,同時,對於合同相對方存在違約情形時,需通過發函、催告、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證據,便於各方爭議的協調、解決及己方權益的維護。

總之,合同的履行是一個系統工程,不能拘泥於合同文本死摳表面文義,還需要對合同交易內容進行周全、體系瞭解,對相對方履行情況隨時掌握並客觀分析,對於缺乏材料的,想方設法形成書面文本或痕跡,對於缺乏有力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或違約的,尋求時機、創造或利用條件促成相應文書的形成,抓住主動權,有待隨時主動出擊。

合同檔案管理

合同檔案管理就是針對交易合同建檔歸類系統管理,並對合同從磋商、草擬、簽訂文本、履行過程中所形成的材料、履行完畢的證明材料等進行建檔編號,並加以歸類整理的活動。

公司一經形成合同檔案管理,對於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也方便公司隨時能提供相應詳盡材料,從而利於糾紛或爭議的解決,同時,也方便應對事後的查證或接受檢查。

目前,信息化越來越深入人心,不少公司提出了無紙化辦公,便是將各類文件資料通過分類進行電子文本管理,從而避免紙質文本的佔空間、容易毀損等不足。

合同動態化管理 關注這六個履行節點

合同的生命不僅限於合同文本的生成,而在於通過履行實現合同的目的或宗旨。好比法律條文,不是立法委員會將法律條文形成,經人大或人大常委表決通過並實施便萬事大吉、壽終正寢,而在於規範公民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解決相應爭端。


合同糾紛基本發生於履行過程。既然履行過程對合同交易各方如此重要,同時,履行過程又極易發生磕碰、爭議,甚至與訂立合約初衷相去甚遠,就更應提高把方向、控局面,有序推進、促進優化、實現目的的能力和智慧,確保己方始終控制全局、協調各方。

1 關注合同約定的履行節點

作為公司,需提取合同交易中各個履行節點,做好事先提醒備註,避免因錯過履行節點所導致的違約或被動局面。比如賣賣合同,作為賣方就需要明確履行交付的商品,商品的種類品質及數量,交付時間及交付地點等;作為買方就需要明確支付貨款的金額、時間、方式及收貨地點等節點。

2 注意合同履行的聯繫人等信息

一份合同的履行,必然涉及交易各方,在履行過程中,為更精準高效地履行合同,在各節點前就需要和相對方聯繫溝通好,才能讓合作順利推進。

履行時,首先與合同約定的聯繫人、聯繫方式進行溝通,儘量避免與合同約定外的聯繫人或合同約定外的聯繫方式溝通,除非合同約定的聯繫人或聯繫方式不能有效聯繫或溝通時,才尋求合同約定外的方式,且採取合同約定以外的方式時,最好與公司法務部相關工作人員溝通並尋求有效且最佳途徑,以保護自身利益。

除此外,在履行過程中,若對方更換聯繫人或聯繫方式的,不僅需要對方出具證明文件,還需要核實證明文件的真實性,避免受制於人。

3 注意合同的核心內容

所謂合同的核心內容或條款,主要以《合同法》第12條規定為參照,即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對於合同主體,在合同磋商、洽談及合同簽訂時均需加以審查。現實中,經常出現磋商、洽談主體與最終簽訂合同的主體不一致的情形,其中部分情形是因主體資格或資質的原因或集團公司出於業務考慮,有意且經各方同意的合同簽訂、履行主體履行簽訂合同事項。除此外,主要因為存在合同主體審查的不嚴,或缺乏風控意識讓人有機可乘,還有就是牛頭不對馬嘴的低級錯誤,如合同約定的甲方或乙方等是一個主體,合同落款又是一個主體,蓋章又是另一個主體。

還需要注意合同簽訂主體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比如公司或企業的部門,項目部等通常是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的,雖然在司法審判實務中會追根溯源,以公司或企業為債務人,但畢竟勞民傷財、頗費周折。

“標的”屬於合同的核心,也是法律關係的界定因此,對於標的條款需要明確詳盡,不可左顧而言它。

“質量”條款是交易標的物品質固定,尤其是商品。同一品牌的商品區分不同品質或等級。若不對質量標準進行精準界定,在履行過程中難免滋生糾紛,比如一些精裝修商品房銷售合同對電梯、潔具等只約定了品牌,但並沒有具體品質等級,在合同履行中,糾紛在所難免。

“數量”條款是合同交易標的物的具體量化,只有明確具體交易量,才便於後續的具體履行。

“價款”條款一方面明確單價,一方面明確總價款。這樣約定的好處便於當出現物品毀損或多交付貨物時,買受方可根據根據合同約定的單價進行結算。最為關鍵需明確約定價款何時交付,交付方式等,便於後續價款的正常結算。

“違約責任”條款是約束合同各方嚴格按合同約定誠實守信,完全如實履行,否則,將為“食言”買單。

除此外,公司將根據具體的交易內容進行增減補充,比如,一些服務合同,就需要對具體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標準及驗收加以明確量化,否則,現實中會出現“公婆論”之爭。

4 合同的附隨義務

合同的附隨義務,常被人忽略。《合同法》第60條規定,合同各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如,購買設備、汽車,那麼相應的單證也應一併提供購買人,二手房賣賣中,買房人戶口的遷出等,針對交易過程中,票據的開具等情形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5 合同變更或抵銷等情形

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根據政府、政策,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特定情況的變化予以相應調整。如2003年發生的非典導致不少交易目的落空,2008年汶川地震導致不少企業瞬間坍塌,還有因政策的調整導致交易內容的非法性等問題。對於這些特定情形,合同各方可適時對合同進行變更,以平衡各方利益,利於市場競爭有序。

合同履行中,常因各方存在持續交易或多領域交易的情形,那麼在履行過程中,根據《合同法》第99條規定,合同各方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除此外,根據《合同法》第100條規定,對於合同各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各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但需注意,在操作過程中,需要書面通知方式主張,達到抵銷目的。

6 合同三大抗辯權、解除權、撤銷權的適時主張

合同動態管理尤為關鍵的是三大抗辯權的及時行使,便於抓主動權。尤其針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需主張一方掌握相關證據證實相對方存在《合同法》第68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便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9條規定啟動中止履行,倒逼交易對方提供履行合同的擔保,否則,可進而行使合同解除的權利。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交易對方行為符合合同約定、法定的解除條件時,己方可根據情況,選擇是否解除本合同。如在租賃合同糾紛中,對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就需要進行法理、法律、司法三維深度解讀,從而才能很好領會其立法精神。由於該立法原則傾向於保護承租人,那麼在出租人銷售爭議房屋時,作為承租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是否“破”租賃,從而更好保護己方權益,而不被該原則掣肘手腳。

現實中,時常面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交易對方基於各種原因不願意繼續履行,尤其為不願承擔違約責任或承擔相應責任,採取低價或其他方式有意將其名下的價值資產進行快速處置,達到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的目的。對此,《合同法》第74、75條明確規定,作為權利人有權行使撤銷權利,起著保護自己權益最終實現的目的。

以上不過就合同管理的粗略梳理,在合履行過程中,還涉及代位權、債權轉讓、債務轉讓、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等工具運用,還面臨合同相關條款約定不明、合同無效後如何處理等系列問題。

說一道萬,筆者認為,公司合同的有效管理無非就是靜態與動態有機結合,雙管齊下、兩者並重才能有效控制合同風險。

文/李承蔚 上海海華永泰(昆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中國採購與招標網特約專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