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欺詐是詐騙罪,可能會面臨嚴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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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欺诈是诈骗罪,可能会面临严重处罚!
社保欺诈是诈骗罪,可能会面临严重处罚!

詐取社會保險可能涉嫌犯罪,需要依據相關政策規定進行移送。▼

社保欺诈是诈骗罪,可能会面临严重处罚!

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的移送

1

為什麼要建立社會保險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立法解釋,明確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即應按照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立法解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4號)要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公安廳制定了《關於做好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意見》(鄂人社發〔2015〕28號),以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依法移送和查處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切實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2

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責任分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行政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和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案件的立案偵查和移送起訴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部門具體負責案件查處銜接工作。

3

移送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的條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法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以及基金徵繳、支付、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受理社會保險欺詐舉報、投訴。

經檢查和調查,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對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發現

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犯罪線索的,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案件移送標準,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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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的程序和資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應當移送的案件,應當指定不少於2名的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核實案情,提交《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連同全部證據材料,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在接到案件調查報告和證據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批准後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移送;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3)投訴舉報材料或其他能反映案件、線索來源的材料;(4)有關物證、書證、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

(5)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身份證明材料;

(6)已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的決定書;

(7)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證明材料;

(8)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5

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移送的原則?

案件移送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一般應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移送。跨區域的犯罪案件,向主要行為發生地或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受損地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對不屬於其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對跨區域案件管轄不明確或有爭議的,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公安機關對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並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上簽字。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案件,公安機關應在接受後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6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有關立案的規定?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受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後撤銷案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及時退還案件材料。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的案件需要行政處理的,移交原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7

移送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還需採取行政措施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做出的行政處罰或採取的行政措施,不停止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移送案件時未作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的,應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結案件後,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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