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房价上涨,该怎么补偿?

拆迁通常旷日持久,少则一年两年,多的十几二十年的我们也见过。一些拆迁户在如此长的时间里都没有获得补偿。时过境迁,十几年前的拆迁补偿款到手时才发现其实根本买不起房。十几年的租房生活还要继续,如何解决?政府长期挪用这些补偿款干这干那,赚的盆满钵满,现在房价又涨了,地方GDP翻了几番。政府怎么能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取利益?

“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错误中获益。”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期公布了陈山河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案作为指导案例。2002年8月20日,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及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给予补偿的情况下拆除了原告陈山河的100多平米房屋。后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拆迁行为违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应该对陈山河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洛市价房字(1997)第5号文件《关于公布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违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在30日内支付给陈山河房屋拆迁补偿款94706.52元。陈山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陈山河配合拆迁工作,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在未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房屋及附属物交由相关部门拆除,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拆迁人中房公司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义务保证陈山河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陈山河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如拆迁人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则应向陈山河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以保证陈山河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简单来说:

1、拆迁方违法拆迁,导致拆迁人长时间无法获得补偿、安置。在此期间房价上涨,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这里的关键是“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给补偿安置是必须的,毫无争议。给多少补偿呢?当然不能再依照拆迁时的价格,而要保障拆迁人的现实生活。

2、补偿标准究竟是采用拆迁时的旧补偿标准,还是适用新的市场价格?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房屋拆迁一般使用重置成新价或者成本价。但条例的实施确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应当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因此,与本案类似的政府“还旧账”行为中,不能适用原来的补偿标准或者成本价,而要以生效判决作出前的市场价格为标准,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数额。

拆迁后房价上涨,该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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