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文化享受的九大稅收優惠政策

宣傳文化享受的九大稅收優惠政策

一、部分出版環節享受增值稅先徵後退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徵後退範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註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1《適用增值稅100%先徵後退政策的特定圖書、報紙和期刊名單》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徵後退50%的政策: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2《適用增值稅50%先徵後退政策的報紙名單》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3《適用增值稅100%先徵後退政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名單》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二、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三、科普單位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四、部分文化設施項目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以下項目免徵增值稅: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五、動漫企業銷售動漫軟件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

【政策內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6%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3.動漫軟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件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六、動漫軟件出口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動漫軟件出口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七、動漫企業部分服務可選擇按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內容】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八、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部分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製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製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製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製為企業。

上述所稱“轉制註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並進行工商註冊之日。對於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覆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起確定轉制完成並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 )

九、出版單位、發行單位的部分徵訂行為免徵印花稅

【政策內容】

1.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製品的徵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

2.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徵訂憑證,暫免徵印花稅。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圖書、報刊等徵訂憑證徵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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