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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据了解,2016年1月,熊某与植某密谋,由植某提供伪造的“广州绿由工业废纸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的资质、营业执照及公章,熊某携带上述伪造资料到清远某陶瓷公司商议清理焦油、酚水的合同事宜。广东某陶瓷有限公司未能尽到其应负的安全管理义务,未对熊某的身份和资质进行查验即与熊某签订清理焦油、酚水的协议。熊某后又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有处理涉案污染物相应能力的植某,植某则再次将处理涉案污染物的工作进行分包。随后,周某、黄某、肖某驾驶车辆前往陶瓷公司将酚水运走并进行随意倾倒,造成环境污染。
追诉
2016年12月,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案件中排放的酚水主要产生于煤气发生站,是煤转气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酚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39 含酚废物。案件中非法倾倒的酚水重量为688.28吨,已经达到追诉标准。
刑罚
2017年3月8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熊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植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2017年5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陶瓷厂等6被告共同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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