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與做飯(上)

辦案與做飯(上)

我平時沒事的時候,很喜歡做飯。

一是因為對美食的渴望,二是享受將平淡的食材調理出複雜的味道,更重要的是,古人早就說過:“治大國若烹小鮮。”

很多看上去複雜的事情,其實都遵循最簡單的原理。

辦案也一樣。

假如我們把辦案想象成做一道土豆燉牛肉,實際上就是參照之前已經做好的那一份,原樣復原出來。所有案件的事實,都是已經發生過的,只不過並不像菜餚那樣具象化,而是抽象成受害人的陳述,現場遺留的痕跡,旁觀者的評點以及一些隱秘的細節。

辦案都是從獲得案件線索開始的,但是對於警察來說,這還只是有了一個做飯的想法,我們要做的第一步工作,是準備食材,而在辦案的流程上來說,這就叫案前偵查。

受害人的轉述,常常並不靠譜,他們自己往往沒有能力分辨這道菜是土豆燉牛肉還是土豆燒牛肉,甚至很多人以為自己吃的是牛肉,實際上根本缺乏分辨肉類的基本知識,這就會給警察造成困擾,一味相信受害人,往往被誤導。

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而在得到線索之後,對違法犯罪事實進行準確定性,是案件能夠順利進行的基礎,因為法律對各類案件的規定不同,案件定性會直接引發管轄權的爭議,也決定了案件取證的走向。舉個非常常見的例子

某人報案稱,接到了黑社會威脅不給錢就卸腿的電話,心裡十分恐懼,那麼這起案件是敲詐勒索?還是電信詐騙?定性為敲詐勒索的話,主要考量威脅的現實危害性,要預估危害行為是不是真的會發生,而通過調查取證發現,打電話的人遠在千里之外,只是得到了受害人洩漏的個人信息而已,排除了危害發生的可能性,這就是一起出於騙錢目的詐騙案件而已,裝作黑社會威脅,只是一種騙錢的手段。

很多群眾不能理解,我來報案了,警察為什麼不受理?還要做筆錄,還要等通知,這不是耽誤時間嗎?受害人如果不是故意欺騙,無需對自己敘述不實的內容負責,而對於警察來說,如果不能對案件準確定性,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就是翫忽職守,這是警察特殊的工作性質決定的,這也是為什麼在立案程序上,要經過嚴格的審批,就是為了避免警察因為自身知識不足所導致的冤假錯案。

一旦做好了案前偵查,作為辦案人員,心裡就應該有了菜譜的樣子,我們可以把調查取證的工作,看成準備食材的過程,在案前偵查中,已經掌握了部分有效的證據,後續的取證就是使證據更為完善,案前偵查我們準備好了牛肉和土豆,原來這道菜裡有沒有花椒?有沒有特殊的香料?是不是借用了別人家的老湯?這個豐富證據,搭建證據鏈的過程,就是偵查階段我們要做的事情。需要說明的是,所有法律手段所針對的,都是犯罪的主體,也就是人,光把菜做好是不行的,還要在復原菜餚的過程中,通過蛛絲馬跡去找到當時做飯的廚師,這也就是偵查階段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確定嫌疑人。

而嫌疑人得以確定,可以說,整個辦案工作已經完成了一多半,在我們國家這種嚴密監管體制下,只要支持足夠,是沒有什麼人能夠逃脫法律制裁的,雖然一些取證的事情,協作機關都不會太積極,但是說到抓逃,都還是很主動的,這得益於整個追逃體系的正面激勵和不斷完善,我在武漢出差的時候,因為帶了一名逃犯住賓館,半個小時之內先後招來了兩撥警察,甚至發生了被槍指臉這種烏龍事件,不過這種快速反應機制的建立,對整個社會的安定是有極大好處的。影視劇中常常喜歡宣傳警察如何與嫌疑人鬥智鬥勇,實際工作裡,沒有這個必要,只要找到正確的邏輯和有效的方法,嫌疑人被抓獲只是一個時間早晚的問題。從來沒聽那個警察說嫌疑人如何聰明聰明,在警察眼裡,真正的聰明人根本就不會去違法犯罪,更多感嘆的是人性的扭曲和貪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