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加强民用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任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加强民用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以及统筹谋划2018年取暖季工作的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居民用散煤管控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非法煤炭经销网点一律取缔并严厉打击民用煤炭非法经营活动。

二、全市区域内禁止销售、运输、囤积劣质散煤;全市各工商业户、城乡所有居民、种养殖业户等禁止使用劣质散煤。

三、2018年不再将市域内农户存放或购买的劣质散煤置换成清洁煤,所有存留或购买的劣质散煤,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没收。

四、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源头追溯、依法惩处的原则,对销售、运输劣质散煤的行为依法查处。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销售、运输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与首次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超过10吨根据查实数量每超过1吨再奖励100元。举报电话0317-12315、222562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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