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出這五點,侵犯合法權益的補償協議妥妥被撤銷

導讀:徵遷補償安置協議涉及被徵收人的補償數額,不合理的補償安置協議將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因此實踐中,因補償安置協議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那麼,如何判斷補償安置協議損害自身權益,如何對症下藥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律師在此以案說法,為您解答!

挖出這五點,侵犯合法權益的補償協議妥妥被撤銷

圖片來自網絡

原告劉女士系陝西咸陽一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權人。而在房屋拆遷時,當地徵遷辦卻與其父劉某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劉女士未得到任何拆遷補償。劉女士認為,自己作為該房屋合法產權人,理應得到全部拆遷補償,於是將父親劉某與徵遷辦告上法庭。劉女士經多方打聽,找到了北京李文謙、孟文靜律師代理該案。兩位律師通過分析案情,認為劉某與徵遷辦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明顯違法,且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經二位律師的代理,劉女士成功拿回了自己應得的拆遷補償款。

在庭審中,二位律師從以下幾方面論證拆遷補償協議的違法性,這一思路值得廣大被徵收人學習參考:

二、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資格

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劉某已是城鎮居民戶口,並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更不是該村村民。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其不應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也無權就涉案房屋享有拆遷權益,更談不上籤訂徵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定主體資格。

挖出這五點,侵犯合法權益的補償協議妥妥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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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定徵地補償實施機關,無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相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才是徵地補償的實施機關,才能就徵遷補償事宜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而本案中徵遷辦並非法律所規定的徵地補償實施機關,其不能作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主體。

由此,辦案律師也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請關注對方的身份、主體資格,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有權實施徵地補償,無此權限的主體與您簽訂的徵遷補償安置協議可能被確認無效,由此將導致您的利益受損。

四、無徵地批文,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缺乏法律依據

李文謙與孟文靜律師向有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發現相關征地批文根本未將涉案房屋納入此次徵地範圍,因此,被告徵遷辦及其上級主管機關並不具備對涉案房屋進行徵收的主體資格,無權對涉案房屋所在地的東南坊村徵收,其與被告劉宣會簽訂的徵遷補償安置協議應被確認無效。由此,我方又多了一個可以支持勝訴的有力證據。

五、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原告在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前,已將涉案房屋的權屬情況告知書及相關協議、證明材料交給了徵遷小組辦公室,告知對方,自己才是涉案房屋的產權人。而被告徵遷辦明知上述情況,還與被告劉某簽訂徵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惡意串通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其所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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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律師解析: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侵犯合法權益的協議本身是無效的。在拆遷領域,徵遷補償安置協議關乎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其合法性、有效性更應當引起被徵收人的高度注意。李文謙、孟文靜律師在處理此案的這幾大要點可以作為廣大被徵收人在維權中的重要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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