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律師之間的相互尊重如何實現?

無巧不成書,當最高法院影視中心拍攝製作的《陽光下的法庭》電視連續劇正在央視黃金時段熱播之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規範律師參與庭審活動的通知》(下稱“通知”)。一邊是從現實到藝術的昇華,一邊是從制度到現實的進步,為了依法治國與公平正義這個宏大主題,都在著力強調乃至努力構建法官與律師之間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監督的良性互動關係。

這個通知文字不多,一共只有八條,但要求明確、意義深遠。既有對人民法院如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指導意見,也有對律師如何服從法庭規則的具體要求,還有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如何維權與處置的工作機制。通過閱讀理解,我注意到,通知首先強調,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要尊重和保障律師訴訟權利,明確要求法官應當尊重律師,不得侮辱、嘲諷律師。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平等對待訴訟各方,合理分配各方發問、質證、陳述和辯論、辯護的時間,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對於律師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正常發問、質證和發表的辯護代理意見,法官不隨意打斷或者制止。

同時,通知對法官如何處理律師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提出了明確而理性的指導意見。通知要求,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律師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庭規則、法庭紀律的,應當依法給予警告、訓誡等,確有必要時可以休庭處置,原則上不採取責令律師退出法庭或者強行帶出法庭措施。

同樣,如果律師認為法官侵犯其訴訟權利的或者認為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通知設置了明確的救濟程序。為此,這個救濟程序對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乃至律師協會,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可以說,猶如《陽光下的法庭》熱播所帶來的廣泛好評,這個通知的出臺,同樣也是一場及時雨、一種正能量。

一段時間以來,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係一直沒有完全理順,始終存在一種相互緊張、相互隔膜乃至相互指責的狀態。為此,我在一次專題討論法官與律師之間相互關係的研討會上,特意用了四首歌名形容了兩者之間的關係狀態:一是兩者的關係是“像霧像風又像雨”。二是律師總是抱怨“為什麼受傷的總是我”。三是法官也是牢騷滿腹“其實你不懂我的心”。四是雙方都渴望“我的未來不是夢”。由此可見,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係確實已經不是一個老問題,而是一個大難題。

事實上,在法官和律師之間確實存在著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其中既有法官對律師存在職業偏見的情況,他們潛意識認為律師就是挑刺攪局的;也有律師對法官不尊重,甚至詆譭謾罵的現象;更有法官和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吃喝請託甚至違法交易的情形。為此,從中央到地方,從司法機關到司法行政部門乃至律師協會,作了許多努力,用了不少辦法,查了不少敗類。可以說,成績不少,但問題依舊嚴重。

三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召開會議,專門研究解決如何規範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係、怎樣維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時任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同志特別提出,在司法人員和律師之間,應該建立一種“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監督;正當交往、良性互動”的新型關係。應當說,孟建柱同志提出的要求,既看到了問題的要害,也抓住了問題的本質,更提出瞭解決問題的辦法。對法官來說,最關心的是如何維護法庭的權威。對律師來說,最期待的還是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尷尬。近年來出現律師與法官“死磕”的現象,不僅讓社會各界深感憂慮,更讓所有法律人心生焦急。解決辦法在哪裡?制度建設怎麼辦?

或許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都認識到,這個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現實的探索,也需要制度的應對。大難題獲得最終解決,或許還需要很長的時間,還有賴於所有法律人從道德倫理上的整體提升到立法司法的全面完善。於是,及時推出了簡練而明確、明確而具體的通知。

通過通讀通知,我看到了最關鍵的兩個字,那就是相互之間的“尊重”。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同志曾經撰文指出的那樣,律師不與公訴人對抗,反而同主持庭審的法官進行對抗,甚至演變成了“對手”,律師要“死磕”法官,深層原因在哪裡?要進行深入分析。個別律師不遵守規則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題大做、反應過度的問題?思想深處有無輕視刑事辯護、不尊重律師依法履職的問題?工作關係上有無存在重視法檢配合而忽視發揮律師作用的問題?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則和公正的立場?對此,我們必須認真進行深刻反思。要充分認識到,律師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一員,是人民法院的同盟軍,是實現公正審判、有效防範冤錯案的無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對個別律師違規發難、無理“鬧庭”的問題,可採取一事一議、就事論事方式,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也就是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進行通報,請他們配合做好工作,不要將這種情況輕易擴大為對整個律師群體的偏見,要充分相信絕大多數律師是具備良好職業素養的,是理性、客觀、公正、中肯的,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應當依靠的重要力量。

沈德詠同志強調的是,法官乃至法院應該如何尊重律師。但是,作為律師,應當如何尊重法庭規則與法官權威,一直沒有明確而具體的要求。於是,這個通知在首先對法官提出具體要求之後,同樣對律師提出了明確要求。

在我看來,這個通知充分體現了相互尊重的深刻內涵:一是在職權保障上,相互之間有先後卻無高低之分,體現為一種相互尊重與包容的關係。作為法律主體,作為訴訟參與人,在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在作用上都是一致的。所以,法官要把律師真正作為與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們正常的發問和質證等程序權利。司法實踐也表明,如果不發揮好律師的作用,無視律師的合理意見,錯案發生幾率就會上升。同樣,律師也要充分利用專業知識和了解當事人真實情況的優勢,提出符合事實、於法有據的證據和意見。律師要服從司法機關的正常安排,自覺維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中的尊嚴。二是在職能分工上,相互之間有左右卻無主次之分,體現為一種相互支持與監督的關係。眾所周知,現代刑事訴訟職能的基本結構和原則就是控審分離、控辯對等和審判中立。如何真正做到控審分離與控辯對等,很多時候取決於審判中立,取決於法官對庭審秩序的掌控及其對辯護律師的職業尊重。現在大力推行的審判中心主義,正是為了保證審判效率,實現控審分離與控辯對等。為此,就需要法官與律師之間更有效的相互支持與相互監督。對此,通知對法官與律師都提出了明確要求。三是在職業規範上,相互之間有遠近卻無內外之分,體現為一種相互交往與交流的關係。法官與律師之間本身就是有關係的,事實上也永遠有關係。為此,相互之間需要“正當交往”,需要有規範的交往、有底線的交往。不僅有正當交往,還需要“良性互動”,也就是友好、理性、職業的互動。簡而言之,相互之間要有遠近之分,要保持距離,要保持分寸。

有鑑於此,通知還特別提出了救濟程序與懲戒機制。所以,這個通知對律師來說,既是權利保障的尚方寶劍,也是服從法庭規則的指導書,更是違反法庭規則的緊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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