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 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那麼關聯公司之間發生無息借款,如果調整前,關聯公司均盈利,均虧損,一方盈利一方虧損,到底要不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判定標準到底是什麼?
設同在一地的母子公司為例,企業所得稅稅率25%相同,由母公司借款給子公司10000萬,年利率5%,母子公司都盈利且金額相同,是否可直接判定母子公司拆借資金在國內並沒有造成國家總體稅收收入減少,不需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
表面看母子公司都盈利且金額相同,貌似已滿足未造成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的條件。那麼到底該不該調整呢?下面讓我們做一個模擬調整測算,母公司對借款利息全額作應納稅收入,增加應交企業所得稅,子公司將計算的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母公司子公司調整前均盈利且金額相同,調整前應納稅所得前表為100萬,後表為10000萬。
企業所得稅模擬調整表(應納所得100萬) 單位:萬元
項目 | 母公司 | 子公司 | 企業所得稅稅負合計 | 是否調整 |
調整前應納所得額 | 100 | 100 | 調整後稅負增加,需進行納稅調整 | |
模擬調整利息 | 500 | -500 | ||
調整後應納所得額 | 600 | -400 | ||
調整前應交所得稅 | 25 | 25 | 50 | |
調整後應交所得稅 | 150 | 0 | 150 |
企業所得稅模擬調整表(應納所得10000萬) 單位:萬元
項目 | 母公司 | 子公司 | 企業所得稅稅負合計 | 是否調整 |
調整前應納所得額 | 10000 | 10000 | 調整後稅負相同,不需調整 | |
模擬調整利息 | 500 | -500 | ||
調整後應納所得額 | 10500 | 9500 | ||
調整前應交所得稅 | 2500 | 2500 | 5000 | |
調整後應交所得稅 | 2625 | 2375 | 5000 |
據上表可知,同樣是母公司、子公司均盈利且金額相同,調整後稅負是否增加,在兩種情況下結果不同。
(2)母公司、子公司調整前均虧損且金額相同,調整前應納稅所得前表為-100萬,後表為-10000萬。
企業所得稅模擬調整表(應納所得-100萬) 單元:萬元
項目 | 母公司 | 子公司 | 企業所得稅稅負合計 | 是否調整 | ||
調整前應納所得額 | -100 | -100 | 調整後稅負增加,需進行納稅調整 | |||
模擬調整利息 | 500 | -500 | ||||
調整後應納所得額 | 400 | -600 | ||||
調整前應交所得稅 | 0 | 0 | 0 | |||
調整後應交所得稅 | 100 | -150 | 100 |
企業所得稅模擬調整表(應納所得-10000萬) 單位:萬元
項目 | 母公司 | 子公司 | 企業所得稅稅負合計 | 是否調整 |
調整前應納所得額 | -10000 | -10000 | 調整後稅負相同,不需調整 | |
模擬調整利息 | 500 | -500 | ||
調整後應納所得額 | -9500 | -10500 | ||
調整前應交所得稅 | 0 | 0 | 0 | |
調整後應交所得稅 | 0 | 0 | 0 |
據上表可知,同樣是母公司子公司均虧損且金額相同,調整後稅負是否增加,在兩種情況下結果不同。
(3)根據測算可知,無論調整前是否均盈利,均虧損,一方盈利一方虧損,均不能判斷是否應進行納稅調整,是否需要調整,需要根據獨立交易原則先進行模擬調整,根據調整後稅負是否增加,才是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的判定條件。
閱讀更多 明治 的文章